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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以维护竞争、促进效率为目标。在判断限制竞争行为是否违法时要对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也就是说,反垄断法需要合理原则,并使之成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合理原则从英国普通法中产生,发展于美国反垄断法司法实践中,但真正成为反垄断法的违法确认原则是在《谢尔曼法》颁布之后。而本身违法是另一违法确认原则,它与合理原则的相互关系及其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学界有不同的理解。在反垄断法实践中,合理原则与本身违法原则相互融合,在适用中合理原则也渐渐地凝结出带有本身违法性质的产物,即快速审查法。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竞争、公平、秩序、正义、消费者利益、竞争效益等诸多价值综合兼顾的统一体,适用于部分横向限制协议、大部分纵向限制竞争协议和经营者集中的案件。反垄断法违法判断要件则主要依据行为目的的要件和行为后果要件。合理原则视保护有效竞争模式为实体控制标准,以社会公共利益标准为衡量限制竞争或垄断行为违法与否的最终标准。合理原则是解决反垄断法不确定性最重要的方法,其借助于经济学分析方法,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具体处理。合理分析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分析方法,何种利益是反垄断法保护的重点,是由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决定的。由此,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将合理原则的分析方法规则化,建立合理原则与豁免制度共存规则,明确合理原则的适用范围,细化合理原则的操作标准,以此适应经济关系的不断发展变化,确保反垄断法价值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