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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人工智能信息科技(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已取得重大进步,与之密切相关的互联网技术、大数据、自动控制等获得快速发展。在互联网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的辅助之下,人工智能能够像人类一样“认知”和“感知”外部信息,具备足够的“摄入信息”能力;“深度学习”系统的研发使得人工智能具备了类似于人类大脑一样的“神经网络”系统。具有“神经网络”系统的人工智能具有创造性、独立自主性、不可预测性、对外交流性等八大特征,其对外所表现出来的是具有独立意识与情感表达的实在体,其生成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以及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但谈及对于人工智能智力成果是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以及赋予何人著作权时学界一直争议不断,因为这些问题将会影响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法律上定位,从而影响整个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先从人工智能的发展历程入手,讲述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是创作型人工智能的兴起所带来的相应著作权问题。“深度学习”系统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技术的革新,更是对人类固有的机器认知的冲击。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也引发了人们对于著作人格权的反思,以及对于激励理论的再次思考。本文的第二部分对于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定性主要通过以下路径达成:对人工智能产出智力成果的过程进行特征分析,并比对著作权法中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要求,尝试将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纳入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系中。本文的第三部分阐述了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进行保护所面临的困局。人工智能产业所涉及的相关利益群体众多,涉及人工智能研发的投资方、人工智能的所有者、人工智能程序的开发者、人工智能的使用者等。该部分从洛克劳动财产权理论和黑格尔的自由意志理论探讨保护的正当性,同时从激励机制出发,提出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保护的二律背反难题。本文的第四部分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探究激励机制与理性人理论,提出著作权法激励系统的耦合模型,分析人工智能智力成果著作权保护的社会福利效应,寻求一个刺激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可能。本文的第五部分是对人工智能智力成果著作权归属的探索,分析了赋予人工智能拟制的著作权人格的可行性;借鉴美国的职务作品制度来解决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保护的归属问题;利用合同法机制来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