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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跨境交易与投融资活动日益频繁的背景下,跨越国界与地区的破产日趋常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制也因此受到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关注。在跨境破产所涉诸多法律问题中,一国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效力承认与否,若予以承认,如何提供适宜有效的协助,是处理跨境破产问题的核心与基础。作为对该问题的制度回应,我国于2006年修订的《企业破产法》第五条首次确立了我国承认外国破产判决、裁定的主要原则,填补了我国跨境破产领域的空白。然而,仅凭借原则性的法律框架不足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实践问题,尽快确立我国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基本立场,逐步构建和完善逻辑严密及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在当下尤为重要和迫切。鉴于此,本文以跨境破产的承认与协助制度作为研究重点,通过对相关概念、理论的介绍,分析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制度特征与理论基础,并在梳理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我国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利用比较法对域外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比较和分析。最后,结合国际经验与本土国情,提出完善我国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基本立场与具体建议。在篇章安排上,本文共五章,除绪论外,本文的主体部分由第二至第四章节构成。第二章是理论概述。本章首先厘清了“跨境破产”、“境外破产程序”以及“承认与协助”的基本概念,接着分析了同一般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相比,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特殊性与必要性。然后对跨境破产域外效力的主要理论——普及主义与地域主义及其发展进行了介绍与评析。第三章旨在探寻与分析我国承认与协助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本章首先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立法实践进行了考察,接着对我国法院近年来受理的四个典型案例进行了细致分析。在此基础上,本章提出现行制度在审查条件、协助模式与具体措施、平行破产程序协调三个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第四章是对国际上跨境破产承认与协助的制度经验进行考察。本章选取了三个域外典型立法例,即联合国跨国界破产示范法、美国破产法第15章以及日本跨境破产相关立法,并对上述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梳理、对比和评析。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承认与协助制度的基本立场与具体建议。宏观方面,本章提出我国应在跨境破产问题上采取更加合作开放的态度,并认为在不直接采纳《示范法》的前提下完善和细化现行规定是符合我国现实的制度选择。以此为基本立场,本章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制度的微观建议。即在承认的审查条件方面,适当扩大承认对象的范围、引入“主要利益中心”标准建立间接审查规则、以及采纳“推定互惠”作为互惠要素的审查标准;在协助措施方面,确立“分离模式”并对境外程序在不同阶段分别能获得的具体协助进行规定;在平行程序的协调方面,采纳“同一债务人一个国内程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