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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解释的立场,我国刑法学界存在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之争。两派之争并不同于德日实质与形式之争,是扩展到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刑法解释立场之争,是刑法机能论之争、刑法观之争。坚持形式解释论就是坚持刑法解释的形式立场。实质解释论坚持的实质立场理据不充分,对形式解释论的批判存在许多误读。本文从以下几点对实质解释论理据进行批判。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自始只有一个,所谓罪刑法定的实质侧面内容并不能成为实质解释论否定形式正义的容身之处。第二,实质解释论通过类推解释以外的方法来填补“漏洞”的方法不成立。刑法真正的漏洞应当通过立法弥补,而非真正漏洞当然应在形式解释立场下通过解释适用。第三,实质解释论从实质正义处罚必要性出发作出解释更多地造成扩大处罚的结果。第四,实质解释论的实质正义思维正好与我国传统实用主义相契合,与形式理性优先的现代法治思维相悖。第五,诠释学主张的价值有涉、前理解、是非感的观点并不能适用于法律解释的过程,不能成为实质解释论的论证理由。针对实质解释论对形式解释论的误读,本文为形式解释论正名。形式解释论并不是机械的解释论,形式解释论坚持构成要件的形式判断,将实质判断放在违法性阶段,在刑法解释的立场上坚持形式优先。形式解释论并不等同于法律形式主义,恶法亦法的恶果并不能转嫁于形式解释论。形式解释立场坚持形式理性优先不轻易突破刑法用语的本来含义是审慎地行使国家刑罚权的表现。且在刑法适用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也是对被告人缺失的预测可能性的弥补,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总之,坚持刑法解释的形式立场是树立法律的权威,培养国民法治信仰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