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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报应性司法模式建立在国家与社会高度重合的一元化结构之上,将犯罪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犯罪发生后,由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对犯罪人判处严厉的刑罚,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然而这种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事司法模式在社会发展演进过程中日益暴露出其弊端:被害人的权利受到漠视;严厉的刑罚难以达到控制犯罪的目标;司法资源投入巨大,社会负担过重。恢复性司法在对以往的报应性司法的检讨与反思的基础上应运而生。作为一种新型的处理犯罪问题的模式,它产生于上世纪70年代的北美,在至今的30多年时间里获得了广泛的发展,并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恢复性司法的浪潮。由于它以新的视角来审视犯罪和刑事司法,因此就使其在基本理念、具体操作、价值追求等方面都不同于以往。恢复性司法的基本观念包括:1、犯罪是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侵害;2、将被害人的利益置于中心地位,被害人遭受的损失要得到补偿;3、犯罪人要对自己的犯罪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4、对犯罪的正确反应不是惩罚,而是尽力恢复由犯罪造成的各种损害;5、努力促成犯罪人建立新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模式并复归社会;6、犯罪有较强的地域密接性,社区也受到犯罪侵害,社区可以在解决犯罪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7、所有受到犯罪影响的人都要参与到犯罪处理过程中来。笔者立足于以上观念,从介绍这种发起于西方社会的刑事司法模式入手,对其基本含义、产生背景、操作模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优势和缺陷进行客观的评价,落脚点在笔者对恢复性司法本土化问题上进行的基本思考并得出结论。本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恢复性司法的基本理论,包括国外专家学者对恢复性司法所下的不同定义、基本理念、特点及其适用;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的关系;第二部分着重阐述恢复性司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并进一步追溯其源流;第三部分介绍国外现有的比较成熟的五种操作模式:被害人——加害人调解模式、会议模式、圈形模式、补偿委员会、社区服务等,着力于分析每一种模式各自的特点和适用案件范围;第四部分分别从被害人、加害人、社区、经济分析以及犯罪预防的角度对恢复性司法进行评价,从而试图说明恢复性司法在恢复当事人的关系和遏制犯罪方面所具有的优势;第五部分客观地指出恢复性司法在犯罪一般预防、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正当程序三个方面所具有的缺陷,并相应提出解决对策;最后一部分笔者重在探讨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本土化问题。通过列举分析各种可行性因素和障碍性因素得出结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不宜大规模引进西方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我国要结合现有的本土资源、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内借鉴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从而构建“中国的恢复性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