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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起源来源于原始的礼,在法律还不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法律要和礼结合起来调整社会生活,这种结合在中国经历了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大致经历了从汉朝到唐朝。至于唐朝,由于立法技术和立法思想的高端发达,出现了比较完备的唐律,自此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一部分的礼进入了法律,一部分成为了法外遗礼。经义决狱,在一些教材中被称为春秋决狱,是一种用儒家经典原则来解决疑难的﹑法律未规定的案件的方式。这种方式逐渐成为了一种解决案件的标准,在法律规定之外,一旦遇到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案件的最终决定者会用经义中的儒家思想道德观念来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这样,儒家思想中“礼”的部分成为一部分案件的解决标准。也可以让我看到礼法融合的一个脉络。第一部分是经义决狱的概念、发展和晋朝的概况,这部分先是为经义决狱下定义,再根据历史上的经义决狱形成的流程,从汉朝开始对于经义决狱进行一个介绍,仅介绍了汉朝和晋朝。汉朝是经义决狱的萌芽期,通过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行为使得儒家思想开始进入法制领域,到晋朝时,更是有了“准五服以制罪”的规定,这些都是礼法结合的一些重要表现。同时说明在晋朝时,经义决狱开始了独特的发展,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法制方面,开始向着服制、政治和其他方面拓展,这种拓展成为了晋朝经义决狱最大的特点。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是对于经义决狱进行一定的分类考察,通过其引用的不同儒家经典的原则和原句进行了分类,由于其引用的《春秋》上的语句较多,所以讲引用《春秋》的例子分为了引用《春秋》所褒义的原则、《春秋》所贬斥的原则和《春秋》原句来进行了分类,后又分别对引用《礼记》原句和原则进行处理的事件、引用《尚书》原句和原则进行处理的事件和引用其他经典经义著作所处理的事件,这些经典经义著作包括《诗经》《论语》《周易》。并且在最后对于引用例子的出处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分析大概处理什么事件用哪种经典著作比较多。第三部分是晋朝的经义决狱与法律儒家化的关系,其中指出,因为晋朝经义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的表现,所以其有一定的特点和表现形式,包括首立丧服制度入法的“准五服以制罪”;引经注律的发展,晋朝可以通过经义驳斥法律;“经义决狱”的进一步发展。并且总结了“经义决狱”的文化特征就是儒家的等级制度和“仁”的思想。第四部分总结中华法系在礼法的融合之中逐渐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