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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上,胡锦涛同志在其报告中首次提到了“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其中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更是关注的重点。而我国农民财产性收入比重及绝对值过低、城乡差距过大、来源渠道单一及农民普遍对财产性收入缺乏主动性及控制力是既定事实,如何有效的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显得格外重要。同时农村广大居民面临着宅基地大量闲置,无法依靠这一资产进行创收的现状。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个问题之间并非是完全独立的,如果能够盘活农民手中“沉睡”已久的资产将为解决农民财产性收入问题的提供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鉴于此,本文将两个问题放在一起进行考虑,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民增收的问题,还解决了宅基地闲置所带来的土地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首先,本文在通过实证研究和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民财产性收入现状,并指出通过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能够有效的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其次,从合法性、合理性及必要性三个角度客观分析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实现流转的问题。同时参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现状,以保证论文研究的可行性为目的,提出将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的重庆市广大农村列为主要目标研究对象。再次,以确权为前提,以动态博弈为理论依据,分析了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提出了三种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模式、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及以房养老等,并分别制定出具体运作流程图。最后,为了满足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金融基础和保证文章结构的完整性的需要,从理论分析和中美金融现状对比的角度,提出完善金融配套建设的建议。通过对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政策的梳理、现状的分析和整体的把握,提出了一条既能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又能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途径,是本文的创新点。而宅基地使用权“地票”交易模式、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及以房养老三种方式适用范围的不同也便于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的财产性收入增长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