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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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民事单行法中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相关规定基本阙如的状况,立法者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增加了许多涉及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免责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法律更多强调人格权保护而忽视媒体权利的不平衡局面。其中,针对媒体侵权纠纷中发生争议频率最高的名誉权,立法者首次以立法形式在《民法典》第1025、1026条明确了媒体的“合理核实义务”抗辩。然而,由于法条表述上的模糊性,适用“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仍需进一步明确。从第1025条表述来看,媒体主张“合理核实义务”抗辩的适用前提是“他人提供”的内容严重失实的情形,这一表述易导致产生“他人提供”内容、自行采写内容以及转载内容需区别对待的不当理解。且“内容”究竟仅指“事实陈述”还是涵盖“意见表达”在内以及如何识别内容属于“严重失实”等问题亦需予以厘清。第1026条列举了认定“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因素,但各项因素具体应当如何把握,各项因素发生冲突时又应当如何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均需进行明确。本文以《民法典》中媒体侵权责任的“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事由为研究对象,在检视第1025、1026条相关表述的基础上,对“合理核实义务”抗辩规则进行梳理,并结合司法实践,具体分析第1026条中认定“合理核实义务”的六项因素以及各项因素之间的关系,尝试提出各项因素发生冲突时认定“合理核实义务”的可行性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总共五章。第一章主要是提出问题。本文通过梳理学界关于媒体侵权抗辩事由的当前研究状况,指出学界研究从侧重学理探讨转向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具体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则,但针对“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事由的研究仍然较少。随后,通过检视《民法典》第1025、第1026条有关规定,指出适用“合理核实义务”抗辩仍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于“合理核实义务”抗辩规则进行梳理。由于第1025条将“公共利益”作为一般性抗辩,因而首先应当对于“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实践中关于“严重失实”的认定主要有三种思路,结合司法案例,指出其不足之处并进一步总结出可行的认定路径。另外,由于仅“事实”内容需要进行核实,因而区分事实与评论具有必要性,结合学界观点以及域外经验,提出区分事实与评论的“三步法”。最后,关于媒体对转载内容亦需尽到合理核实义务进行了讨论,学界对这一观点虽仍有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大多认可媒体转载他人内容负有核实义务。第三、四章针对第1026条规定的六项因素进行具体分析。其中,第三章就三项客观因素展开分析。基于对司法案例的整理与分析,本文归纳出影响内容时限性的因素,并指出内容时效性强的,往往对于媒体合理核实义务的要求较低;关于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通过对比司法案例,可得出内容与公序良俗关联密切以及不涉及公序良俗情况下对合理核实义务要求不同的结论;至于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文中首先明确受害人名誉是否受损贬关键看其社会评价有无降低,随后对于实践中通常被认为不会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两种情形进行讨论,指出相比于“社会评价原本就低,涉案内容报道后不会导致其社会评价更低”这一观点,“未特指”一般不会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更具合理性。同时,本文特别就受害人系公众人物的情况进行了讨论,这一情况下受害人名誉受损可能性更大,因而媒体实际应尽到更高的核实义务;第四章针对三项主观因素进行分析。针对内容来源可信度这一因素,文中指出内容属于权威消息来源的,一般认为媒体已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基于司法案例的梳理,可总结出通常被认定属于权威消息来源的三类情况;对于行为人的必要调查手段,文中指出“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不应理解成一般社会公众所认为的易引发争议的热点话题,而应具体到媒体侵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内容。基于此,本文就司法实践中媒体对于不同来源的消息材料所应尽到的必要调查手段展开了讨论;至于核实能力和成本,由于专门媒体的核实能力高于非专业媒体,因此二者所负担的核实义务应当有所区别。而后在分析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指出二者分别应达到的核实义务要求。第五章主要就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提出可行的路径。文中在分析各项因素相互关系的基础上,指出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并不要求同时满足各项因素的要求,但在各项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内容来源可信度。内容属于权威消息来源的,则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其次,内容的时限性应以新闻真实为前提,内容时限性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时,时限性应劣后于其他因素;另外,内容涉及“公序良俗”与其他因素发生冲突时,应当区分内容涉及“公序”或“良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最后,认定合理核实义务应当以行为人的核实能力为限,只要行为人在其核实能力范围内尽到了合理核实义务即可通过主张“合理核实义务”抗辩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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