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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生命对每个人都只有一次,是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不管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都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故意杀人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在民众中的恶劣影响也极深。正是由于故意杀人行为的残暴性、严厉性和历代存在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报应刑思想,使得历史上各个国家都曾对故意杀人罪广泛适用死刑。纵观我国历代关于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规定可以发现,死刑的适用是一个从滥用到限制、从残酷到轻缓、从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考察现代外国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规定,我们发现有些国家已经对故意杀人罪废除死刑;有些国家虽未废除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有的国家已连续数年不执行一个死刑。我国是当今世界上仍然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在现阶段保留死刑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符合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规律。现代我国一贯贯彻的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宽严相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死刑适用原则。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死刑最多的犯罪,所以要从整体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必须首先限制对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然而,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对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标准在不同的地区掌握得还不够严格,虽然我国对死刑适用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仍有许多弊端。如故意杀人罪的罪状过于概括、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司法解释缺少对减轻犯和加重犯相应的量刑规定,审判人员量刑时过多考虑民愤和社会舆论,误判冤杀的问题也还存在。因此,对故意杀人罪严格限制适用死刑在当今仍然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将通过对我国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和原则的分析,结合全真典型案例总结出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的几个重要情节,即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区分等,并针对上述我国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要改变杀人偿命的观点、要正确对待被害方的诉求及民意、要重视量刑的规定及完善立法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实践有所脾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