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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系的保险实践,强有力的促进了保险业的发展,因而被制定法所确认,成为法定条款,并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吸收借鉴,纷纷在保险法中规定该条款。我国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也规定了禁止抗辩条款,体现了保护被保人利益的理念。但是,我国却没有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规定,不能保证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因此,对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法理基础以及具体适用之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我国《保险法》颁布并实施后,虽然也有一些学者探讨了禁止抗辩条款的适用限制问题,但大多不够全面,在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问题上缺少一个全面的总结和梳理。在此背景下,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理论就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是禁止抗辩条款的含义和历史发展,本章主要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禁止抗辩条款的基本内涵。在这部分中,将我国保险法禁止抗辩条款的规定与外国成熟的保险法理论相比较,证实我国缺乏对于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是禁止抗辩条款的形成与发展,通过对其形成和发展趋势的探讨论证对其适用需要给予必要的限制。第二章是对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法理分析,从其法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和秩序价值两方面论述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从而确立其理论根据。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和秩序价值不是保险法所特有的理论,但其在保险法领域却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禁止抗辩条款的适用限制正是其所处地位的具体体现。第三章是对国外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探析。通过对最完善的保险法――美国保险法的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对国外适用禁止抗辩条款的抗辩范围的探析,借鉴其宝贵的经验,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添砖加瓦。第四章是对我国禁止抗辩条款适用规定的探讨。本章内容以禁止抗辩条款适用限制的法理基础为指导,借鉴外国保险实践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禁止抗辩条款进行细致分析,全面地探讨禁止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限制,使其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