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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冠名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体育融入经济的重要切入点,是体育市场开发的重要内容。从理论研究上看,国内对冠名权及体育冠名权的研究寥寥无几,就已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都是不足的,对于这种业已发生并深深地嵌入市场经济运作中的新兴商业行为,理论界的支持显得过于薄弱。本文对体育冠名权进行专门研究,探讨其性质,界定其概念,尤其是针对目前我国尚未有专门的适于保护体育冠名权的法律条文,提出体育冠名权的商业利用及其法律保护,为我国体育冠名权市场交易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运行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 本课题主要采用了文献资料研究、访谈与逻辑推理等研究方法,试图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体育学等学科的观点,围绕体育冠名权进行了探讨。 研究认为:1、体育冠名权是指体育单位、法人及特殊的自然人组合对其拥有的具有社会认知性所属物的名称依法转让,以使受让人享有名称传播的权利。2、体育冠名权是一项无形财产权,属于知识产权,是商品化权的一种;体育冠名权与名称权有密切关系,名称部分转让权即包括体育冠名权;体育冠名权同时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3、体育冠名权的商业根源是体育产业、大众传媒、广告业的发展。影响其评估的法律因素有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主体拥有的名称的合法性和使用文字的合法性。体育冠名权多采用市场法评估其价值。4、体育冠名权合同为当事人双方就某一体育所属物的名称使用达成一致,并严格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有区别;从其签订的目的而言,体育冠名权合同类似于广告合同,是具有物权效力的名称许可使用合同。5、体育冠名权民事责任存在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