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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社自由及其法律限制是宪法学的一个重要问题。结社自由及其法律限制的状况既关系到基本人权的保障,也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公民没有结社自由或者滥用结社自由,政府不限制结社自由或任意限制结社自由,均将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消极影响。 本文在分析和评价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结社自由及其法律限制为中心问题,从宪法学的视角,对结社自由的宪政价值、潜在危险,结社自由的法律保障与限制,以及有关立法进行了研究。作者主张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基本价值准则,在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之间实现平衡。 本文首先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评价,肯定其积极意义,也指出了主要的不足:对结社自由价值的认识仍然不够全面、深刻;对结社立法的外部形式缺乏必要的比较研究;对政府限制结社自由的潜在危险重视不够;对中国结社立法的研究还比较薄弱。 作者从社团发展和相关法律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内外的社团状况和社团立法状况进行实证性研究。作者首先对国外社团、国际社团、中国社团的发展状况进行了一般考察;然后从国外、国际和中国三个方面研究了结社自由立法的历史进程和概况。在此基础上,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研究了各国结社自由立法的形式,把世界各国关于结社自由立法归类为四种形式:绝对保障形式,相对保障形式,暗含保障形式,普通法保障形式。 作者从不同方面证明了结社自由的宪政价值,探询保障结社自由的理论基础。作者指出结社自由具有四种重要价值:建构公民社会;实现民主政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满足人的自然需要。接着,作者指出了结社自由对公共利益具有潜在的危险,各国政府对结社自由均加以一定限制。但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限制本身也具有潜在的危险,因此对政府限制结社自由的行为同样有必要予以限制,不得侵犯结社自由宪法权利的本质,以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以此为基础,作者明确提出政府对结社自由的限制在目的上必须遵循公共利益保障原则,在形式上必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在尺度上必须遵循比例原则。另外,作者具体研究了各国限制结社自由的主要方式:即实体上的限制、程序上的限制和主体上的限制。 最后,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作者对中国现行结社立法进行了研究和评论。作者根据中国宪法的精神,并结合中国的现实国情,本着改革、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提出了结社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作者还围绕结社自由的保障与限制,着重讨论了中国社团的双重管理体制、社团成立的法律制度、结社自由的救济制度,指出了中国结社立法的成就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