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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制度本来可以有效的制止搭便车行为,保护高商誉商标。然而,我国驰名商标制度被严重异化,驰名商标泛滥、驰名商标不驰名、驰名商标过度宣传等现象,使得驰名商标只是企业争相获取的宣传资源。有些驰名商标已经不再驰名,却仍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我国没有建立驰名商标撤销机制,无法规制这种行为,因此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建设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构想。在综合前人成果的基础上,笔者也试图提出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架构方案,故此选择了这一研究内容。论文共分5章。第一部分,驰名商标基本问题。论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出发,归纳出驰名商标的三大要素,从零散出现、体系化、快速发展三个阶段对各个时期的立法进行总结;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系统归纳出驰名商标异化的原因、表现和危害;最后,从使驰名商标制度实现价值回归、保护高商誉商标、保护商标秩序三个层面论述了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缺失。分别分析了撤销机制缺失原因、危害,并进一步论述了驰名商标撤销机制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驰名商标撤销行为。从司法认定行为和行政认定行为来讨论驰名商标的可撤销性。对撤销驰名商标的含义进行深挖,得出撤销驰名商标有两个含义:一种是撤销当时的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一种是不撤销该认定,只是否定驰名商标驰名的状态。国内学者并没有讨论驰名商标是否具有可撤销性,但笔者认为即便其定性为事实认定,但基于以下四个原因仍具有可撤销性:之前的认定会对之后的商誉产生积极的影响;商誉的下降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认定后该商标会出现在驰名商标名单中。能被撤销的是状态还是行为?笔者在这一部分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得出了一个结论:状态也能被否定。第四部分,我国驰名商标的撤销认定标准。我国并没有建立驰名商标撤销制度,也没有提出撤销标准,这一标准主要包括这样几个方面:①商标被撤销、②因虚假诉讼而获得认定、③商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④市场占有率严重下降、⑤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严重下降。第五部分,我国驰名商标撤销的程序。国内只有商标撤销的程序,并没有驰名商标撤销的程序,因此对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程序提出了建议:将驰名商标的撤销分为主动撤销和被动撤销,其中被动撤销又分为法院撤销和行政撤销。法院撤销只能是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并且要建立案外第三人申请撤销驰名商标制度。最后在结束语部分探讨了驰名商标撤销后的效力。驰名商标被撤消后,不能再获得特殊保护,也不能再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宣传,撤销对之前的驰名商标使用行为不具有追溯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