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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是司法实践中多发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其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不仅仅损害了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所有权,也严重危害了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论述了贷款诈骗罪的主要问题。第一部分贷款与贷款诈骗罪的概述分别介绍了贷款的基本规定和贷款诈骗的基本问题。关于贷款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贷款的概念和法律性质和贷款制度的法律渊源,同时还具体的论述了贷款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规则。对贷款诈骗的论述主要是贷款诈骗的立法沿革,贷款诈骗的概念,和在当前社会中,贷款诈骗的现状和特点。通过这部分的介绍,我们可以基本了解贷款诈骗的基本情况,为后部分的理论得深入探讨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从刑法构成要价理论上对贷款诈骗罪进行具体的论述,我们知道贷款诈骗是侵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刑法第193条以列举罪状的方式,规定了本罪的五种行为方式。认定第五种“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他诈骗贷款的方法应当在性质和程度上与前四种诈骗方式类似、相当。而且行为人是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主体的规定上,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本文应该看到这一点在立法上的缺陷。对于贷款诈骗的主观方面,我们详细的论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涵义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的时间,也就是事后故意是否能够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问题。同时还论述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践中的具体判断。在贷款诈骗的认定中还要特别注意贷款诈骗数额较大的标准和认定。第三部分贷款诈骗罪的具体认定,主要是区别贷款诈骗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尤其是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六)的新增罪名骗用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的区别。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定主要是从贷款诈骗的四个构成要件来具体区别,避免混淆。同时也论述了贷款诈骗罪的犯罪形态,判断未遂和既遂的标准。贷款诈骗罪的罪数问题也需要严格的区分。在这部分还论及了贷款诈骗罪的刑罚设置。第四部分主要是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出发,对完善贷款诈骗罪进行立法思考。认为我国应对贷款诈骗罪增设单位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