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法中的家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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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化是一个“离家出走”的过程,“家”从现代性的话语体系中逐渐隐遁,体现在民法中,则是愈发明显地表现出远离“家”而拥抱“个人”的倾向。近现代民法强调个人的利益、意志,将个人的发展与自由作为首要主张。然而,从价值上立足于个人的私法往往走入对权利的过度强调,结果造成了个人与公共领域的冲突和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重新检视个人本位以及权利观念等现代性的产物对于中国人家庭意识以及社会意识的影响,而“家”可以为这种检视提供一个最有启发性的视角。从历史上来看,个人本位与家本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就其根本,二者的取向并非绝对对立。梳理“个人”与“家”的矛盾,重新阐释“家”在民法中的价值内涵及其实现方式,使家本位与个人本位并立,作为民事立法的另一种价值进路,能够更全面地实现人格尊严与人的发展,敦化善良风俗,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第一章在梳理和定义“家本位”的概念后,通过研究家本位私法的历史原型,分析了“家本位”在私法中的内涵。“家本位”中的“家”是广义概念上的家,在不同的场景中,它可以包含由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组成的核心家庭、稍大范围的亲属共同体,以及更大范围的家族、宗族等,家也包含了“世系”的概念。此外,“家”还应当被理解为一种方法;“本位”则指民法所立足的价值基础。“家”与“个人”并不是仅有的民法本位观研究进路,但却是最根本的,其中也蕴含着民法制度展开的技术基础,如权利或义务、身份或人格。家本位的民法是以家为价值根基的规则体系。稽考中西方古代私法制度,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法律现象,比如家与私法的发生有密切的关系、私法尊重家的主体性和自治权、通过维护家庭财产的集中以及家庭祭祀的绵延来维护家的整体性。此外,家伦理也是私法重要的关注对象,在一些情况下,制定法甚至会向家伦理让步。从理论基础上来看,家本位的私法奠基于自然正义,自然正义的观念要求私法必须符合人类天性,将人引导向一种“善”的生活,而这种“善”则首先在家庭关系中实现。从目的上来说,家本位私法的核心目的在于维护家的延续,家,在时空中被理解为一种连续的人格。这个人格的维系,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世世代代绵延不绝的祭祀完成的。因此,祭祀成为了家本位私法的首要保护对象,而为了能使家祭永不断绝,结婚、生育、收养、冠姓等,也是私法不得不关注的法律关系;身份制度是家本位私法的基本规则,家庭身份决定着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权利义务的享有、责任的承担等。身份制度具有差序性,不同身份的人所能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某些身份享有更多权利,更体现出主体性;身份制度也具有具体性,一个身份上往往承载着各种权利义务,而非仅仅作为一种抽象的主体资格。第二章讨论了私法是如何从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的。从社会与文化层面来看,受到基督教、封建经济制度、启蒙运动、资本主义等的影响,家被一步步解构,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主体性被逐渐关注和强化了。在私法的内涵层面,从家本位到个人本位意味自然权利取代了自然正义,成为了私法的理论基础,从此,正当性的来源无需在个人之外寻找。维护个人的尊严,成为了私法的首要目的。从制度上来说,这种变化则首先通过人身关系法的改变来实现。从主体意义的人身关系即“人格—身份”关系来说,人格取代了身份成为了法律主体资格的标志,所有人都平等地成为了私法的主体,而另一方面,家的“人格”却消解了;从客体意义的人身关系即“人格权—身份权”关系来说,人格权脱离了身份权,越来越独立地成为私法的关注对象,而家庭法则在民法体系中不断被“外置”。第三章探讨了在现代私法中为何应当以及如何能够以家本位补充个人本位。个人本位的基本价值预设是平等与自由,其中平等是基于主体自我保存欲望的平等,自由的实现则以理性能力为基础。二者本身都没有道德性的倾向,以这种平等和自由为基础展开的规则体系中难以自发产生引导私法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道德性规范的内生动力,并且有形式化的风险。对于这些个人本位的局限性,家本位可以予以补足。从价值层面来说,家本位中身份差异所包含的秩序性、具体性有助于矫正形式性的个体人格平等,另一方面,“家”能够补足自由观念所不能涵盖的个体生命的完整阶段,真正保障个人通过自由实现人格尊严的能力。从规则层面来说,由于民法通过人身关系中“人—身”的分离实现了家本位到个人本位的变革,则要再次借助家本位来补足个人本位,归根究底也必须通过“人—身”关系的再次融合来实现。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协调家本位与个人本位平等、自由等价值追求,使个人与家庭的关系从“个人依附家庭”转变为“家庭凸显个人”。一方面要尊重家中的每一个个人,另一方面又要超越一种对个人抽象的、原子式的解读方式。第四章研究了家本位如何在现代人身关系法中实现。在身份关系法中,从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可以看到立法者已经尝试将“家”作为人身关系法的一种价值进路。在规范体系层面,家庭法终于回归了《民法典》;从规范条文方面,《民法典》编纂中设置的“优良家风”条款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家”在《民法典》中的“内置”,其所影响的,不仅是家庭法内部关系,而是能够辐射到整个民法体系;在人格权法中,现有规则的基本立场仍然是个人本位的,然而《民法典》第1001条认可以保护人格权的方式保护家庭身份权,这在身份权和人格权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并进一步地在人格权法中为家本位的实现提供了可能路径。家本位在人格权法中的实现有两种路径:一方面,家本位可以通过对一般人格权的内涵进行补充来实现。以祭祀权为例,祭祀活动在历史上一直都是为了保障家的延续,但个人在祭祀活动中得到的情感满足、意义感、归属感都是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由此我们看到家的延续补充了人格尊严的内涵;另一方面,家本位也通过对具体人格权的类型作出增补来实现。以生育权和冠姓权为例,生育权与冠姓权都与现有的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有关,但又不能被现有的具体人格权规定完全涵盖,因为它们的行使不仅要考虑个人的自由,也应当考虑家庭的整体利益。增补这一类具体人格权,不仅能够保障家庭权益,也能够从家本位的视角补充人格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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