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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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复起诉会导致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2015年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重复起诉的明确规定,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对重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以司法解释规定弥补了立法缺失,为实践提供了指引。按照《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民事重复起诉以“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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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重复起诉会导致诉权滥用,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2015年以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关于重复起诉的明确规定,2015年出台的《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对重复起诉作出明确规定,明确了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及规制措施,以司法解释规定弥补了立法缺失,为实践提供了指引。按照《民诉法解释》的规定,民事重复起诉以“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作为识别标准。但是,由于立法规定不够明确,使上述标准存在当事人相同识别标准有待细化、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模糊、诉讼请求识别标准不合理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再诉时可以通过变更不同要素来规避法院对重复起诉的判断,实践中法官因理解不同而对重复起诉行为有不同的判断,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本文通过综合考量民事重复起诉的制度旨趣,结合民事诉讼的制度目的、诉权保障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对重复起诉识别面临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并结合域外重复起诉制度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重复起诉识别制度的具体建议,防止诉权滥用,节约司法资源,保障民事诉讼程序安定,维护司法权威。。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概念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运用概念分析法,明确本文界定的民事重复起诉的概念,并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辨析;其次,运用实证分析法,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和梳理司法裁判,了解当前实务状况,进而发现问题展开研讨;最后,运用比较研究法,对域外的相关制度进行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重复起诉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有益的经验及做法,为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识别的完善提供启示。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民事重复起诉的两个案例展开——“博智公司与鸿元公司、欣鸿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及“愉景公司与孙宝荣、杨焕香公司增资纠纷案”,通过两个案例对重复起诉识别的三个标准进行分析,提出案例反映的三个问题:“当事人同一应当如何具体审查”、“诉讼标的应当采用什么标准判断”、“诉讼请求列为判断重复起诉的要素是否合理”,以此展开对重复起诉识别的论证。第二部分是对民事重复起诉进行概述,首先明确本文界定的民事重复起诉的概念,并对重复起诉与一事不再理、既判力进行概念辨析,接下来提出重复起诉识别的价值。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关于重复起诉的立法和司法现状进行分析,《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首次对重复起诉进行了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对重复起诉识别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理解,进而作出不同的裁判,由此提出重复起诉识别存在的四个问题:“当事人相同识别标准有待细化”,“诉讼标的识别标准模糊”,“诉讼请求识别标准不合理”,“相关配套制度缺失”。第四部分是分析域外民事重复起诉对我国的启示。重复起诉识别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面临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重复起诉的制度进行考察,提出对我国重复起诉识别制度完善的启示。第五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民事重复起诉识别的四项具体建议,细化当事人相同的识别标准,对诉讼标的采用旧实体法说并进行归类分析,删除诉讼请求识别标准,而以争点共通取代诉讼请求作为补充识别标准,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包括建立诉讼系属制度、细化法官释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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