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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舒适的同时,不仅污染了自然环境,也带来了各种危险与隐患。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及机动车辆的大幅度递增,人们在享有快捷与便利的同时,交通事故的频发却使人们遭受了人身及财产上的巨大损失。如何合理赔偿、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至为重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对特定危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以稳定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这是人类为分散危险事故损失所采取的最为有效的一种方法,为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我国现阶段法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侵权责任法》对一些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仍有函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目前法院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以民商法基本理论为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分析评述立法现状,剖析现行法律制度的冲突及不足,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涉及保险公司赔付的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并分析立法中存有的冲突及不足。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交强险存在实体问题,并结合相关案例,分析现有规定对立法目的制约及偏移,导致不能及时全面的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并减轻责任人的赔偿责任。第三部分,主要介绍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交强险存在的程序问题,导致该类案件送达困难、审理限期较长、保险公司应诉率低及缺乏有效的诉前调解机制等。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交强险立法与司法的若干建议,包括加强诉前调解机制、明确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设置合理的责任限额、减少免责条款、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