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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是日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许多专家和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立法构想,如徐静村教授主持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陈卫东教授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和陈光中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等等。这些专家和学者都毫无例外地主张在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在德国、美国、荷兰等国家以及我国的台湾、澳门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并在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犯罪数量上升与司法资源紧张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么该制度能否也在我国得到实施,以缓解上述矛盾?本文拟就此加以探讨,全文基本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的论述中,文章首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科学内涵进行了阐释,并指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称谓较之目前流行的“暂缓起诉”或“暂缓不起诉”的称谓更为贴切,笔者赞成将这种不起诉统一定名为附条件不起诉;其次,文章把附条件不起诉和与之具有相似性的酌定不起诉、免予起诉和缓刑制度进行了对比,更加明确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含义。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笔者从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四个方面,对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证。这四个方面分别是:刑罚目的理论的发展、“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产生、起诉便宜原则与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确立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刑罚目的是国家运用刑罚所希望得到的结果,目前刑罚目的由单纯的报应论和预防论向综合论发展,并且教育刑日渐勃兴,附条件不起诉正是基于报应和预防目的,而又倾向于特别预防的刑罚个别化处理。“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要求对轻微犯罪,乃至中等程度的犯罪处罚越来越轻,其主要表现在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刑化以及刑罚个别化上面。正是“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依据。起诉便宜原则和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确立是附条件不起诉得以实施的前提,附条件不起诉符合起诉便宜原则,是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恢复性司法强调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附条件不起诉可以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教育、感化、改造犯罪人,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从而促使恢复性司法目标的实现。文章的第三部分是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比较研究。在此部分,文章首先介绍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德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实施情况,并澄清了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即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错误观念。在此基础之上,笔者从五个方面,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实施状况,进行了比较论述:(1)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对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案件范围的划定标准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犯罪主体标准、犯罪性质标准和刑期标准。(2)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弥补被害人损失,二是向国家或公益团体支付一定的款额,三是提供一定的公益劳动,四是禁止性义务。附加条件的设定一定要符合本国的具体情况,并要随着时代的发展、国情的改变而作相应变通。(3)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在刑事诉讼当中,其不仅包括国家、社会利益,也包括被害人和犯罪嫌人的个人利益。公共利益是各个国家和地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共同衡量标准。(4)检察官裁量权大小。这是附条件不起诉裁量范围不同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对象、操作程序、附加条件等方面的不同。(5)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障了该制度的正确运行。内部制约又分为内部规则制约和内部行政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有法院的监督、犯罪嫌疑人的制约和被害人的监督三种途径。本文的第四部分则在前几部分的基础上,就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现状;接着从多方面论述了我国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有关争议问题,作出了补充说明;然后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附带条件、适用程序、法律效果和救济程序五方面提出了构建设想;最后,为了保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有效实施,文章提出了三点需要完善的配套措施:对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和对犯罪嫌疑人的考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