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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商贸活动日益频繁,近年来,因经济、债务纠纷而导致特殊的非法拘禁现象——索债型非法拘禁案件不断发生,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和法律问题。20世纪90年代后期,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进行了重点研究,期间经历了激烈的争论和研讨。这种争论局面并没有因刑法第238条第3款对该行为进行立法确认而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再次掀起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定性的争论。尽管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法性质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许多相关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使得理论上争议不断,实务操作中也难以有统一的适用标准,这已成为困扰刑法适用的难题之一。如何正确理解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规范寓意,并正确地适用刑法条文规定,关乎着我国建设法治国家与保障人权的历史使命。有鉴于此,笔者选择这个课题进行系统深入研究。本文共约3万字,循着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概述、定性分析、立法完善与相关建议的逻辑展开论述,分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概念、立法沿革及定性困境。具体是从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含义界定入手,框定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各要素的内涵和外延,然后介绍我国立法关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历史沿革,最后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凸显的索债型非法拘禁问题的四大定性困境。第二部分重点分析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在现行立法框架下的定性问题。文章结合刑法的谦抑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从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之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两个方面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缘何入罪、怎样入罪、该入何罪的问题阐明笔者的观点。对于索要合法、正当债务的非法拘禁行为,依照非法拘禁罪处罚;对于索要非法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无需单独立法,在现有立法条件下,完全可以依照相应的罪名对其定罪处罚。第三部分是针对遏制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提出立法完善和相关建议。立法完善包括:将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限定为索取合法、正当的债务;将为索取非法债务的扣押、拘禁犯罪纳入其他罪名。其他相关建议主要有:规范司法机关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相关犯罪的司法适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债务纠纷的司法公正;建立案例指导制,弥补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成文法的不足;加大法治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索债的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