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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信息网络技术的应用与普及,由电子证据问题引发的各种纠纷不断增加,由此而引起的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认定等问题引起了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然而,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有关规定仅散见于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及地方立法中,既不系统也不全面,从而使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案件处理存在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影响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目的的实现。笔者以前人研究为基础,以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以我国现行的关于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为研究土壤,通过比较分析国外电子证据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四章。第一章,电子证据概述。主要就国内外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进行了对比分析,剖析了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属性,在此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进行了界定: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数据及派生物。这部分是本文的基础内容。第二章,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本部分先从司法实践入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具体定位,然后分析了国内外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情况,在对前述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电子证据吸收视听资料,成为一类独立的证据形式存在。同时,根据当前立法和实践中主要把电子证据作为视听资料和书证运用的实际情况,提出在电子证据的具体规则尚未出台前,暂把电子证据中由计算机存储的一类归入书证。第三章,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审查认证。本部分主要论述了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和证明力问题。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方面探讨了电子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同时从可靠性和完整性两个方面论述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第四章,电子证据的立法建议。本部分首先对我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现状进行了介绍,然后对国外电子证据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模式建议:通过多种途径,构建一个切实有效的、多层次一体化的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在内容选择上主要包括电子证据的含义、法律定位、以及可采性和证明力规则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