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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辩护权对于被追诉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没有有效的行使辩护权,那么面对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控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几乎不可能与之抗衡。虽然,刑事被追诉人可以自行辩护,但是由于大部分刑事被追诉人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以及被卷入诉讼程序后受到的诸多限制,导致他们凭借自身的力量几乎很难提出对定罪和量刑有价值的实质性辩护意见。因此,获得有效的律师辩护对刑事被追诉人而言就显得尤为迫切。然而,我国的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效果不佳,尤其是刑事法律援助的效果不甚理想。2012年《刑事诉讼法》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也纳入强制辩护范围,并对于经济困难案件,当事人可依申请得到法律援助。尽管新刑诉法的修改从很多方面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制度,但是不可否认,其还有许多的问题,最为致命的就是国家责任承担的异位,刑事法律援助律师敷衍塞责,致使辩护特别是庭审中的辩护流于形式的现状早已为业内人士所诟病。公设辩护人制度作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个分支,其在国外已经发展非常成熟、完善。公设辩护律师是指受雇于国家,为贫弱刑事被追诉人提供专业的辩护服务。目前,公设辩护人制度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研究还面临着一系列的理论与现实问题。笔者将从四个部分来探讨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相关问题: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概述,从公设辩护人的基本概念和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理论依据两个方面着手。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设辩护人制度。第三部分:阐释我国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公设辩护人制度的构建框架。主要从公设辩护人的性质定位、任职资格、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执业的监督管理及公设辩护人制度的组织机构这五个方面展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