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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恶化,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中的重要作用,为此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各种措施扩大森林资源,发挥森林资源在改善环境、调节气候和涵养水源中的重要作用。我国是一个贫林的国家,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三大效益,是我国目前林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为了尽快实现我国林业的发展目标,国家提出了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投入林业建设的方针政策。保障非公有制林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造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林业改革所取得的成果,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亟待法律的调整和规制。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是指通过非公有制林业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确立下来的一系列具体调整和规制非公有制林业活动的法律措施和手段。产权有限分离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物权理论和林业分类经营理论是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的分林到户,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山林入社,人民公社时期的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集体林权改革的林业“三定”和集体林权改革的深化五个阶段。从目前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现状来看,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保护法律制度不完善、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缺陷、现有的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制约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缺失和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实施的外部保障机制不健全。解决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存在的这些问题,在立足于国内的基础上,还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美国、芬兰和日本属于私有林法律管理制度的先进国家,其值得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借鉴之处在于:稳定的林权、健全的法制、高效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应林业发展的分类经营政策、完善的森林保险法律制度和政府促进私有林发展的扶持政策。在完善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应当明确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其中林业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原则、稳定性和连续性原则以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是必不可少的,基本原则的确立在于指导法律管理制度的设计。我国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以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为核心,以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和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管理制度体系。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是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其建立既必要又可行。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应当明确主体的范围,从物权体系角度出发,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体系包括非公有制林业所有权、非公有制林业用益物权和非公有制林业担保物权。林权流转法律管理制度是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中的一项重要法律管理制度,对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林权流转应进一步明确林权流转的主体、客体、内容和程序。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是落实经营权的重要保证,应当区分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不同经营,公益林应实行国家购买和补偿制度,商品林采用采伐报告备案制度。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是保障森林资源免遭损害的重要手段,随着林权改革的深入,必须创新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保险法律制度。此外,为了保证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从法律实施的外部环境而言,还必须建立健全与非公有制林业法律管理制度配套的外部保障机制,主要包括行政指导机制,经济激励机制和社会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