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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电子手段不断普及,互联网的应用率越来越高。人们的许多传统行为模式有了深刻的变化,在消费形式日益多样化、消费客体越渐复杂化的当今中国,传统的购物模式正受到了来自互联网的冲击,网络交易(或称网上购物)已经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时代的新兴产物,网络交易的便利颇受推崇,尤其是中青年人的欢迎,网络购物群体逐年加大,网络交易额快速增加。但是,在网上消费活动蓬勃发展、人们高度依赖网络的大环境下,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只少数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中,内容简单、滞后,对消费者保护范围狭窄且力度极弱。虽然针对网络交易和网络安全方面也有相关的部门法规和地方性规定,但却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出台。再加上消费者对网络消费环境及网络技术认知的不完全性,这就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以界定网络消费者为切入点,从分析现下网络交易中存在的侵害消费者现象入手,结合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我国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趋势等,分四个部分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进行初步的探讨。第一部分对网络交易中的消费者做出了界定,为作者之后的论述奠定了基础。此部分通过两个方面阐述观点——网络交易的概念、类型和特点,以及网络消费者适用“消法”的问题。在首先概述网络交易的概念、类型后,简要总结了网络交易的主要特点;其后,通过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与传统交易中消费者的比较,对网络消费者的特殊性进行分析;阐述的重点放在“消法”适用上,由于目前学术界对"CtoC模式下买方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争议,笔者在此对网络消费者的范围做出了界定,认为CtoC模式下的买方应当是属于消费者范围。第二部分针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了分析。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违约或解约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网络交易过程中最易受侵害的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同时网络广告和网上欺诈的负面反映也日渐突出,格式条款、网络支付安全这两个长期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也依然困扰着消费者;在违约或解约问题上,作者主要分析了有代表性的违约现象和解约时发生的“退货难”;至于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的诉讼成本高、管辖确定难和调解机制落后在文中也进行了论述。第三部分列举了国外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目前经合组织、欧盟、美国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经合组织的《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欧盟的《远程合同消费者保护指令》、《在线交易指令》、《电子签名指令》、《隐私权指令》和《消费者合同中不公平条件条例》,美国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和《统一电子交易法》。作者对这三个国际组织和国家最具代表的网络消费者保护法案和条款进行了列举,以期对我国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有所帮助。最后一部分中,主要思考了完善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此部分针对文章第二部分所提出的问题,从三个方面做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保护的建议。首先,应在保护网络消费者诸如知情权、隐私权等基本权益的基础上,解决格式条款、网络欺诈、支付安全等老大难问题。同时应发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健全市场准入制度,才能够真正有助于保障各个关系主体的利益。另外,诉讼争议处理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应当在提高电子证据效力和简化诉讼程序方面多下功夫,当然建立一套灵活有效的调解机制也是更为行之有效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