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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如何实现对破产债权的保护对于债权人尤为重要,而对于母子公司之外的第三人更为重要。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债权保护问题尚无完善的规定,但理论界大多认为应借鉴国外有关此问题的较为成熟的规定和做法。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此问题的法律规定或判例已较为成熟。英美法系的很多国家确立了专门处理母子公司破产问题的“深石原则。该原则要义为在子公司破产程序中,如果母公司通过实施“不公正行为”获得对子公司的债权,母公司的不当债权应当劣后受偿于其他债权人。为更好地保护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债权,我国应对国外先进的做法予以借鉴。文章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母子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债权保护制度的缺失,在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相关制度基础上,探索我国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债权保护,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及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债权保护程序概述,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破产及破产程序内涵,母子公司概念及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概念及其范围界定,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债权的范围及要件,通过这些概念的阐释旨在界定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及其之外第三人债权的内涵和范围。二是我国及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债权保护的现状及深石原则的引入,通过分析我国及其他国家关于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的债权保护的现状,进而说明深石原则引入的必要性,深石原则引入的可行性及关于深石原则有关内容的设想;三是建构我国破产程序中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债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其一,保障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母公司权利的行使相结合,为使第三人债权得到有效保护,不仅需要对第三人正当权利行使予以保护,而且还要对母公司不当权力的行使予以限制;其二,母子公司之外第三人债权的申报与确认,其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保护前提,债权确认是对应保护债权的认可;其三,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其中有效管理是公平分配的保障,公平分配是债权保护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