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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中,竞价交易制度和做市商制度是世界国际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两大核心。竞价交易制度,又称委托驱动交易制度、集中竞价制度,具体是指开市价格由集合竞价形成,随后交易双方将委托给各自的代理经纪人,通过交易系统不断传递投资者交易指令,按价格与时间优先原则排序,将买卖指令配对竞价成交的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又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商,就某只或某些证券向投资者连续地提供双向报价,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①除非停止交易,否则做市商必须继续提供报价和交易的证券服务。当市场价格波动时,做市商往往要承担更大的风险。做市商提供的服务和风险可以看做其经营的成本,它主要靠做市商卖出报价和买入报价之间的买卖差价来获得补偿,余额部分是做市商获得的利润。做市商制度最基本的功能解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是“由于交易指令流的不确定性,证券的供求双方在时间和数量上很难达到一致,使市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上结清所有的买卖交易指令”②,这就势必要求做市商能够尽可能的提供即时便捷的交易服务。在我国,竞价交易制度从我国证券市场成立到现在一直被沿用。虽然竞价交易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日趋成熟,但随之而来的是,竞价交易制度的缺陷也日趋凸显。将做市商制度作为竞价制度的补充引入我国证券交易市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总结了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法理基础,通过分析做市商制度的适用界定,以及论述其与竞价交易制度的区别于联系,从各个角度分别阐述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章通过选取美国纳斯达克市场、台湾兴柜市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作为考察对象,通过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发展程度市场中做市商制度的特点和发展经验的分析,为我国证券市场做市商制度建构进行了基础理论研究。第三章主要是关于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难点,由学界的争议再到现行法律对做市商制度引入的障碍,以及做市商监管问题风险。第四章结合上述的问题,从而确定我国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选择,提出我国做市商制度合理构建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