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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亦越来越大,国有土地储备存量不足,集体土地受限于现行土地管理制度,流转不畅。实践中,为了缓解激烈的土地供需矛盾,集体土地市场开始松动,呈现出合法流转与非法流转并存的局面,集体土地纠纷数量逐年递增,类型日趋复杂。本文选取了三个典型案例,分别为燎原村村委会诉三秦电炉公司土地出让案、王桂香诉陆足山土地转让案、李文顺诉张程香土地转让案,通过分析各方观点,梳理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案件中的四个争议点,即: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理解、确权登记对合同有效性的影响、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国家政策的具体适用。判断《土地管理法》第63条属于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强制规定,可将条文中的集体土地细分为农用地与建设用地;判断确权登记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除了要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生效,还应当明晰行政机关在其中的地位;对于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可以尝试将土地利用行为进一步细分为市场化行为和非市场化行为,并区分对待;对于国家政策的具体适用,国家政策可以成为认定合同有效的依据,但是要进行严格控制。以上案例也说明,集体土地纠纷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制度与土地流转现实需求相矛盾、与土地制度改革政策相冲突。为了从根源上解决纠纷,本文还提出了完善举措。针对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争议,提出变更《土地管理法》中的限制性条款;针对确权登记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争议,提出明确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定位;针对法院管辖权的争议,提出建立多元的集体建设用地纠纷解决机制;针对国家政策对合同效力影响的争议,提出加快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相关政策的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