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问题研究--以民生实事项目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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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性政治制度。”要求我们深入践行并不断完善,随着我国经济领域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深化,政治体制领域的改革不断推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完善。现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推进民主化进程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地方人大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的履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本论文就以呼和浩特市人大为主要研究主体,对其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首先详细阐述民生实事项目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通过对重要概念的简要介绍、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理依据与权限范围、人大履职理论三方面进行系统梳理。其次是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民生实事项目上履职情况从重大事项方面进行简要的阐述;同时,对呼和浩特市人大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对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界定重大事项和民生实事项目范围,明确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主体,提高思想认识、提升履职能力和探索试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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