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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的产生与发展,对法学理论和法务实践均提出前所未有的挑战。公民使用网络传播数据的信息量快速增加,所涉数据信息种类繁多,使用方式花样翻新,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但由于大数据基本概念定位不确定,人们关于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意识不强,加之大数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立法迟滞和监管缺失,非但数据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数据开发、交易和使用无序开展,严重桎梏了大数据产业的发展。单就大数据权益来看,大数据在动态发展阶段,存在财产权、物权、知识产权、新型产权等多元法律定位学说,大数据权益属性复杂,大数据权益在个人信息、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侵权问题日益突出。2015年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要引导培育大数据交易市场,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建立健全数据资源交易机制和定价机制,规范交易行为。大数据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体系来解决大数据权益的分配和保护问题,其中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是关键。文章主要采用逻辑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文献研究法和价值考量法等研究方法,论述了大数据权益法律基本问题和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优选,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的基本概念、特征、类型及应用和大数据权益的概念及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现实需要。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法律关系的构成。分别从大数据权益的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数据权属性进行分析,对大数据的权利内容从原始数据所有者权、大数据收集挖掘者权、大数据处理分析者权和大数据应用者权四个阶段进行研究,并对各个阶段大数据权利的归属问题分别加以分析,认为可分阶段分别归属于数据所有者本人、大数据收集挖掘者,在处理分析阶段采用合同法和意思自治确权,对大数据应用成果采用共享原则。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数据侵权所涉权利类型及其对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启发。与第三章大数据所具有的法律属性相关,大数据在实践中频繁成为个人信息权、著作权以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侵权客体,本章从个人信息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侵权类型中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行为表现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评价了不同赋权模式保护大数据权益的利弊。第五部分,主要分析借鉴域外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经验以及我国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选择。欧盟大数据战略侧重对数据所有者敏感数据的严格监管,美国大数据发展战略强调行业自律和自我监督,日本采取公共数据开放模式,构筑开放数据的流通环境。文章在对赋权主义模式、行为规制模式、折中主义模式进行综合评述的基础上,提出我大数据权益法律保护宜采用分阶段保护模式,一方面在大数据信息保护阶段,提出对一般信息与敏感信息要区别保护、提高匿名化等脱敏技术、增强数据处理活动透明度和合理范围内的被遗忘权等措施,另一方面在大数据产权保护阶段,提出从下游到上游逐层规范、大数据集体管理制度构想、强制大数据企业合理保护、开放共享大数据资源和确立自律保护规则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