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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保人为自然人消费者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相对于保险人处于弱势地位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将单方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赋予投保人,是对二者在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地位的平衡和矫正。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存在有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在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保险合同时,其利益亦应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由于我国尚未在保险法中对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行明确规定,若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使用不加限制,不仅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不利于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稳定,导致保险保障被保险人风险的功能无法顺利实现。我国《保险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已历经2002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但两次修订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规定体系仍不够完整和细化,各项规定显得过于分散,缺乏对被保险人利益完整而有效的保护。因此,本文从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基础谈起,针对我国保险法律制度中投保人法定解除存在的问题,结合合同法及保险法基本理论,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文献梳理、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法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以后的保险立法修改提出几点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了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通过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引出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倾向于投保人利益”的基本配置原则。然后通过对保险合同附合性特征和对价平衡原则的要求进行分析,并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理论基础进行深入阐释,论述为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权利,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倾向性配置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投保人法定解除权行使规则进行了重点剖析。本部分从投保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主体、行使范围、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间等四个方面进行阐释,尝试提供建立较为完善的投保人法定解除权体系的理论基础。同时,在上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与《保险法》的基本理论,分析目前我国在投保人法定解除权法律制度上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法律后果进行阐述。本部分首先在合同解除效果上对一般合同与保险合同进行区分,重点对投保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溯及力进行研究,并对为他人利益保险合同在解除之后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进行探究。第四部分对投保人解除权的任意性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保护进行协调。本部分结合我国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提出建立和完善被保险人的知情权、维持合同效力权和解除请求权的法律构想,并对上述权利的法理基础和实现方式进行有益探索,以期最大限度地平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合同利益。第五部分对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的解除权制度设计提出几点构想。本部分以前文的研究和论述为基础,对我国现有的投保人法定解除权制度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完善对投保人解除权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