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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为规制其资助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腐败相关问题,在过去数十年对涉案企业和个人的制裁过程中,逐渐建立完善出一套以“参与资格暂停”为主要制裁手段,资格评估与暂停办公室和制裁委员会两级制裁程序为审查架构的制裁制度。我国有许多的大型基建工程企业亦参加世行资助项目的承建工作,但在其采购招标及后续合同的执行环节中由于自身的不法行为常被列入世行的制裁名单当中,将在制裁期间内失去参与世行资助项目的承建机会,这对我国基建企业扩大海外市场,实现走出去战略、“共商共建共享”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将首先从世行反腐败制裁的制度设计和运行介绍出发,结合基建工程行业特点,对其基本制裁措施“除名”的制度选择逻辑进行分析,为后文进一步展开讨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被制裁情况作制度基础。本文的研究材料聚焦于世行反腐败制裁中涉我国案例,对涉我国案例呈现的集中问题和特点结合世行制裁委员会决定展开案例分析。笔者根据2021年世行公布的制裁名单筛选出涉我国案例信息,从制裁的实体规定和应诉程序选择两个主要研究角度,择取各年度增长情况、各制裁依据类型统计、制裁措施决定机构等统计主题,绘制我国涉案企业个人的各统计指标图表。发现涉我国案件呈现特点和问题有三:一是制裁企业个人多触犯欺诈和腐败不法行为条款,二是制裁措施的负面溢出效应影响范围大,由于世行制裁制度包含各国际开发银行交叉制裁和关联企业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一个不法行为将会触发多个企业和多家国际开发银行的联动制裁,三是多数案件回避抗辩,在世行调查过程沟通较少,导致对其触犯的行为要件法律适用理解动因和实践不足。本文重点围绕第一个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通过对世行公布的制裁案例决定和跨国反腐败规制行为的比较研究,拆解我国案件最常触犯的欺诈和腐败行为要件,来明确其适用,尝试从根本上指导我国企业和个人的合规实践。继而为后面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基础。本文首先聚焦于无论是在世行反腐败制裁案件的整体数据统计,还是仅我国的案件类型统计中都居数量首位的欺诈行为。通过提取世行《反腐败指南》、《采购指南》等法律文件对欺诈行为的描述,拆解出其关键的构成要件和考量因素有:是否存在虚假陈述,如何判断其欺诈主观意图,分析其行为的目的,以及被诉方企业的雇主责任原则。首先对两大法系中的虚假陈述理论与世行认定要件进行对比,讨论传统的“实质性”标准是否应加入到世行的认定过程中。后对世行贷款项目采购相对方的披露义务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上诉至制裁委员会的两案和其他典型案件的具体事实,特别是对我国企业常出现的如虚报资质、借用资质和遗漏需披露信息等情形的认定展开研究,重点分析在欺诈案件中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疏忽大意”的两类判断标准。并讨论世行制裁制度下的欺诈目的的判断和雇主责任原则。之后本文则主要讨论我国涉案另一种常见的行为类型即腐败行为在世行制裁制度中的构成要件,本章笔者根据腐败行为主体的不同,将客观行为要件分为“承诺和给予贿赂”和“受贿和索贿行为”,并分别就两者每一行为内部的构成差异和事实认定进行辨别,再对腐败意图的推断标准进行分析,关注行为和影响力实施结果之间密切联系,最后对受贿财物利益的认定结合案件进行说明,并对比我国及其他立法实践的腐败行为要件构成,提出补充特定要件认定的建议。在完成对欺诈和腐败行为的要件分析后,明确世行制裁制度对欺诈、腐败行为的规定要点,对我国的相关制度中可能存在与国际规则衔接有漏洞的部分进行分析。从我国招标采购立法语境中的“骗标”和“贿标”的行为构成和法律责任两个方向入手,在厘清《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骗标”行为要件后,考虑我国腐败犯罪中明确纳入对“承诺提供贿赂”行为规制,讨论“骗标”行为入刑“合同诈骗罪”的适用性,对外国公职人员行贿罪的受贿主体范围延展,以及我国立法中关于“骗标”和“贿标”的除名措施优化,都将具体与国际标准进行立法衔接的方向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