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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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理论研究中众说纷纭,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较为分散,如何判断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是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差,加之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导致了结果加重犯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诸多偏差。司法的目标是追求正义,放纵犯罪损害正义,给罪犯施加超出责任刑以外的刑罚同样损害正义,因而正确理解和适用结果加重犯,匡正结果加重犯在实务中的诸多偏差是当务之急。本论文遵循问题提出、分析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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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在理论研究中众说纷纭,在我国现行刑法中规定较为分散,如何判断是否成立结果加重犯是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由于司法工作人员认识上的偏差,加之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大,导致了结果加重犯在司法实务中出现诸多偏差。司法的目标是追求正义,放纵犯罪损害正义,给罪犯施加超出责任刑以外的刑罚同样损害正义,因而正确理解和适用结果加重犯,匡正结果加重犯在实务中的诸多偏差是当务之急。本论文遵循问题提出、分析和解决的思路,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铺垫。通过对结果加重犯基本内容的介绍,重点将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情节加重犯、转化犯、重罪谋杀罪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结果加重犯的外延与内涵,从而更好界定结果加重犯范围。第二部分为结果加重犯的司法偏差剖析。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相关裁判文书,对结果加重犯的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归纳。本部分重点分析了结果加重犯存在适用范围过大、判断标准混乱、量刑差异大等偏差。实案剖析发现,司法实务仍受到结果责任残余的影响,盲目适用结果加重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同一类型案件,不同层级法院、不同区域法院、不同法官在定性与量刑上存在较大偏差,影响了司法权威与公信力。第三部分是对结果加重犯司法偏差的根源进行分析。通过案例研究发现,造成结果加重犯出现司法偏差的原因是,对加重结果的主观罪过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对加重结果与基本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有误、自由裁量权导致量刑标准把握不一。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果加重犯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混乱,滥用直接因果关系、频繁适用间接因果关系。且缺少对于因果关系具体的分析论证或者分析论证过程过于简单。法律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彰显了法律的包容性,但是过于模糊的法定刑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统一量刑幅度。第四部分就如何匡正结果加重犯的司法偏差提出管见。本部分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回归我国立法现状、刑事政策、司法实务,通过基本行为的限制、加重结果的限制、罪过的限制、因果关系的限制、量刑的限制,提出匡正结果加重犯司法偏差的路径。本文主张,结果加重犯的基本行为应当具备发生加重结果的固有危险,加重结果应当独立于基本结果且是基本结果质的升级,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应当至少为过失,对结果加重犯的量刑应当严格遵守罪责刑相适应的量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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