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自由之限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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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事法律“帝王条款”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遗嘱自由有利于保障立遗嘱人生前与死后对财产权的处分意愿,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然则,正如任何自由都有一定的限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国家在维护遗嘱自由的同时也对遗嘱自由规定了一些限制。但随着经济迅速发展和时代变迁,有关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不足、滞后和问题。因此本文从司法案例入手,引出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研究的意义,旨在重点关注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的法律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遗嘱形式单一、公证遗嘱效力的绝对优先性、必留制范围狭窄及必留份额标准不明、遗嘱内容有违公序良俗无明确规定等,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即增加新的遗嘱形式,比如打印遗嘱和电子遗嘱,修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性的规定,结合特留制的优劣对我国的必留制提出扩大适用范围、明确必留制份额与制定保障必留制的措施等建议,对违反宪法、法律,尤其是公序良俗的遗嘱内容明确规定无效等,希望能够完善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的法律制度。本文将在第一部分结合相关案例重点阐述遗嘱自由的限制的必要性,在第二部分通过《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说明我国关于遗嘱自由的限制方面的立法情况并指出其中的不足,最后在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立法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以求能够解决我国遗嘱自由的限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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