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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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益于宪法作为国家权力配置的基础框架和人大制度下的多元包容体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得以顺利开展。但是,随着监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广泛展开,诸多新的研究课题开始涌现,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协助就是其中的一点。该课题上则关涉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后者是宪法研究的永恒命题;下则事关《监察法》的具体实施,这事关监察制度改革的成效。实践中,公安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协助已出现了多种问题:协助的事项具体内容不明、协助程序不规范、协助的争议无法解决、协助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无法归属等。是故,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制度,如何被重视、理解、实现和完善,是当前监察制度改革的重要问题,也应当为宪法学界所广泛关注。对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制度的研究,应回到其制度起点,即《监察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之分析和解读可以发现,《监察法》的一系列协助条款,运用了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不仅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更是初步确立了以公安机关协助监察机关为核心的监察协助制度。对协助事项的类型化分析有助于对法律规定的多方面理解,有助于为制度的展开提供指引。还应发现,《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并非十全十美,存在着体系上和内容上的不足,这突显了协助制度完善之必要。对协助原因的分析,则是对本文研究的必要性证成。正因为协助制度有其存在的深刻理论和现实原因,对协助制度的完善才显得愈加重要。公安机关的工作特性为协助制度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权力的分立与统合则突显了协助产生的必要,立法者对权力属性的理解和配置则是协助制定存在与界定的根本原因。制度是对某种或某类事项的规范体系性的集合。监察协助是一项制度,需要摆脱法律规定的抽象性,而变得“有血有肉”。展开来看,协助制度应当包括协助主体、协助程序、协助内容、协助争议的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的归属。这不仅是对协助制度的展开,更是对协助制度的完善勾画的理想图景。制度从规范而起始,又必须以规范的形式实现。对协助制度的完善,存在多种可能的法律形式。关于“监察程序法”的主张并不存在合理依据。除寄希望于正在研究制定的“监察法规”以外,还应当允许省、市、县各级机关在一定权限内制定相关文件,以实现对协助制度的真正落实。据此,协助制度方能真正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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