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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事诉讼中,请求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扣押被告的财产,以保证将来胜诉的判决有财产可供执行。船舶的价值比较高,经常成为海事请求人首选的财产,因此经过长期的海事司法实践,船舶扣押已经成为最典型、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在普通法系国家,船舶扣押作为对物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与对物诉讼是分不开的,它是海事对物诉讼的最大优势所在。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有研究的必要。 本文以英国及美国海事诉讼中的船舶扣押制度为对象,对船舶扣押的历史、性质、作用、扣押船舶的条件、担保以及多次扣船、错误扣船责任的认定、被扣船舶的强制出售等几个问题进行系统地论述,并将其与相似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英国及美国的船舶扣押制度虽然同源,但是经过几个世纪的独立发展,在扣押船舶的条件、法院对扣船条件的审查、扣押船舶的担保、船舶的强制出售等方面两国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而最根本的不同是其理论基础不同——英国海事对物诉讼已将程序化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而美国的海事对物诉讼一直由人格化理论主宰。尽管美国及英国的船舶扣押制度有许多区别,但概括地说,在人格化理论的作用下,英美海事对物诉讼中船舶扣押制度的共同优点就在于它可以极大地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总之,英国及美国海事诉讼已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历史,船舶扣押制度十分发达,值得各国研究和借鉴。 在我国,船舶扣押制度是海事请求保全之一种,它既带有大陆法系财产保全制度的特点,又带有英美海事对物诉讼船舶扣押制度的特点。但是我国的船舶扣押制度也存在某些问题,如法律规定以外的请求不可扣押船舶;船舶扣押条件中的“必要性”问题;重复扣押船舶问题;错误扣船责任的认定问题以及光船租赁的船舶“可扣不可卖”。在英国及美国这些问题都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答案,相信借鉴英国及美国海事对物诉讼的做法,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海事诉讼中存在的上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