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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地地处大江、大河的源头地区,具有丰富的资源,既是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屏障和水源涵养地,同时又是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对改善整个生态环境最具影响力。近些年来,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历史等原因,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形势相当严峻,水源地作为整个水环境资源的生态基础已受到严重损害。不仅给水源地地区的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侵害和压力,而且也对整个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水资源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及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然而,长期以来,水源地向中游和下游地区不断输出资源,承担生态保护的成本,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或是得到的补偿远不及其付出,如果任由这种状况继续发展,必将使水源地地区的环境保护事业缺乏公众的参与意识,催生为追求经济发展而牺牲环境的短视行为,从而导致水源地乃至全国水资源环境的恶化。因此,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基于此,本文对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和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背景、必要性以及水源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完善的建议进行了论述。文章首先介绍了水源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立法概述。主要是论述水源地生态补偿的概念以及水源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学、经济学和生态学的理论依据,进而分析了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构建的背景及必要性,最后对国内外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的发展历程进行概述。在对水源地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和国外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的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基于以上的论述,由于我国水源地生态补偿在立法和实践中都存在着很大的缺陷,因此,应该对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进行构建和完善。主要的措施是:建立水源地生态补偿立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对“谁保护、谁受益、获补偿”原则的构建,突出对保护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行为进行补偿;确定水源地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标准和方式,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建立有效的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水源地生态补偿的完整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