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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案件通常复杂且专业,案件的侦查和审判工作难度较大,因此,司法鉴定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司法鉴定并不是查明技术事实的唯一手段,但是在目前的环境下,司法鉴定仍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技术事实查明的主要方式。本文以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探讨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参考。为了详细阐述这些问题,本文分四个部分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该部分的内容是对商业秘密的概况进行介绍,为引出后文的讨论做铺垫。该部分主要从商业秘密的定义出发,分析其构成要件,确定其范围,进而讨论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的必要性及主要内容。商业秘密案件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是由于当事人在案件中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考虑到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以及商业秘密案件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容易导致审判人员认定困难的特点。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的范围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但无论何种情况都只能涉及技术事实的认定问题,即“有关技术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涉案双方的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同”。在鉴定中,鉴定人员要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准则,按照既定的操作规范进行鉴定。第三部分,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这一部分和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鉴定周期长,一般需要2个月左右;公检法机关均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导致重复鉴定,多头鉴定;鉴定范围不统一,导致委托事项超出鉴定范围或鉴定机构超范围鉴定;鉴定费用高且鉴定费用缴纳的主体不明,导致当事人不愿预先缴纳鉴定费用;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操作不规范,影响鉴定的结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问题、鉴定意见质量的不同以及侦查机关和法院委托鉴定时提交的鉴定材料的不同导致鉴定意见可信度不一。第四部分,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主要包括:司法机关在处理商业秘密案件时应慎重选择司法鉴定,在委托鉴定时应注意委托事项的可操作性以及鉴定材料的合理选择,鉴定过程中应与鉴定机构保持密切联系,鉴定后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在诉讼中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来明确鉴定费用的缴纳主体;统一司法鉴定标准,规范司法鉴定行为;通过质证及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评价机制等规范鉴定意见的采信;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协同使用其他技术查明手段对司法鉴定进行补充等。最后,针对商业秘密案件中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在发展其他技术查明手段的同时完善司法鉴定,让司法鉴定与其他技术查明手段相互补充,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