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有三种调整模式,宏观上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控全部劳动关系;中观上以集体劳动合同调整集体劳动关系;微观上以劳动合同调整用人单位与个别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笔者认为,这三种调整模式中,唯有中观层次的调整模式使劳动者真正能够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而中观层次的调整模式又依赖于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为此,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刻不容缓。但是,由于我国一方面劳动力资源充足,劳动者竞争压力大,劳动者对自己处于弱势地位的认知根深蒂固,不敢反抗,怕丢失工作;另一方面我国市场经济也处于不断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国情较为特殊,纯粹的域外借鉴并不可行;且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建立时间晚,几乎一蹴而就,欠缺劳资矛盾的酝酿及劳动者对权利的迫切诉求过程,所以集体协商制度的实践中困难重重。对此,笔者在理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分析现有困境,研究深层制度原因,从正反两面例举我国集体协商实例,分析经验教训,探索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完善之道。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组成,其中正文包括五大部分,分别是:第一章论述集体协商的制度起源与理论基础。明确指出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是一项舶来品,与西方集体谈判制度并非不可借鉴,翻译不同仅是由于地域文化带来的情感差异;而对该制度的定义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立法、学理上定义颇多,但对于其主体及目的的认识没有偏差。这项制度在西方历史悠久,先后经历了禁止期、承认期和发展期三个阶段,但在我国则比较短暂,从1994年开始不过21年历史。最后阐述集体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劳动三权,包括团结权、集体谈判权与集体行动权三项。第二章阐明我国集体协商制度面临的现实困境。展现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施行中的不和谐现象,如劳动者没有主体意识,“懒”的启动集体协商;找不到协商对象,协商无法开展;协商内容空洞,应付上级,执行力差;纠纷频发等。第三章探究我国集体协商的制度障碍。对于上述现象,笔者认为根本上还是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存在问题,必须根据现象揪出本质,深层分析问题原因,才能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笔者分析的根本原因为:第一,立法规定不足,包括立法层级低、内容简单;第二,协商主体界定不明,包括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不清,工会独立性与主体意识的缺乏,工会维权方式的欠缺,用人单位代表的缺失;第三,协商程序僵硬,包括对违反协商要约程序的界定不明,协商结果的生效过于严苛;第四,权利救济缺失。第四章例举并分析我国地方对集体协商制度的探索。分别例举了武汉餐饮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成功案例与广东《广东省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失败案例。分析认为,武汉餐饮业的成功是由于对企业级集体协商的突破,重视行业性集体协商,更灵活、合理的处理集体协商,这一点值得借鉴,但政府主导的模式也使我们深思政府在集体协商中的定位。广东工资集体协商征求意见稿的失败则更进一步让我们警惕政府主导的弊端,认识到集体协商的开展本质上还需要职工自主意识的加强。第五章提出完善我国集体协商制度的建议。在分析完所有的现象、原因之后,笔者总结经验、教训,提出了四点完善建议。第一,制度规定的立法完善,包括立法层级的提高与完善制度内容两点;第二,健全协商机制,包括明确职工方协商代表资格,增强工会独立性、自主性,对工会罢工权的限制性赋予以及建立基层企业的代表性组织。第三,完善协商程序,包括对“无正当理由”进行具体界定,赋予工会与企业对协商程序的自主决定权与放宽协商结果的通过程序。第四,优化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完善政府职能与构建争议仲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