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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所做出的决议一旦在遵守法律与公司内部章程的程序下有效形成,其效力及于整个公司,不仅与公司的经营发展息息相关,还将影响股东利益与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的过程中,有可能因程序或者内容上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使得决议在效力上存在瑕疵,继而不但会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利益,还会对公司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已经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2条中做出明确规定,但其条文过于单一,立法上的不足对于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了不统一和不确定性。当前,由股东大会形成决议瑕疵而产生的纠纷在商事制度改革的大前提下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也非完全一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四)》)的出台,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虽然得到了进一步完善了,但部分相关问题还未予以充分明确,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尚存许多争议。由于这类诉讼案件的司法审判的过程中会出现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各地司法机关在审判裁量的标准上不能统一审理,因此不可避免地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状况。鉴于此,笔者在《公司法解释(四)》出台的大背景下,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制度在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运用上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本文能为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制度在我国进一步的完善提供一些粗略的参考。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概念和性质进行阐述。本部分首先就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概念进行分析,厘清股东大会决议的性质。其次,通过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具体事由进行梳理明确其适用范围。最后,通过剖析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功能,明确其在我国制度上的价值。第二部分,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的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本部分对我国现行规则进行评析,对司法实践中适用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加以探究,对现有处理机制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系统的分析。第三部分,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之诉中存在的不足加以完善。本部分对股东大会决议可撤销在我国的实际运行情况予以明确,尔后落脚到具体规则的布设,对该程序诉讼主体资格、防滥诉机制的规制、瑕疵决议被撤销之后的效力题等诸方面问予以详细阐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