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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自《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反垄断民事案件日益增多,证据制度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重要作用日益显现。本文基于我国当前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对其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总结归纳。在此基础上,主要结合美、日两国相关证据制度设计做了比较分析,并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分析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状及不足。该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相关领域内的立法背景及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联系司法实践分析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具体不足。这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证据制度体系存在盲区,举证责任分配不当等。此外,相关诉讼支持制度的缺失也严重影响了证据制度作用的发挥,该部分将此问题一并提出。 第二章主要是对国外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进行比较分析。该部分从具体制度入手,结合我国现有的不足之处进行阐述及反思,分析了证据收集制度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两方面的内容。其中,证据收集制度部分重点阐述了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日本的当事人照会制度与文书提出命令制度等内容。而举证责任方面则具体介绍了美、日两国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举证责任规则。 第三章是在前两章分析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提出建议。该章从完善的必要性着眼,逐项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从而不断完善证据制度体系,明确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在此基础上构建配套的诉讼支持制度,如惩罚性损害赔偿、诉讼费用等,以充分发挥证据制度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