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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因其存在天然的局限性,无法把所有的行为囊括在其调整的范围之内,所以现实中很多的细化内容都是靠行政立法加以规定。在行政立法中,法制机构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从立项开始每一个行政立法的程序都能看到法制机构的身影,其职权也被详尽规定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与《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当中。人尽皆知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甚广,数量也是极为庞大,远远超过了法律的数量,其中违法的行政立法文件也不少。但令人遗憾的是,我国并未确立法制机构责任追究制度,即使行政立法违法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往往也不会追究法制机构的责任,这就使得法制机构拥有权力却不受约束。尤其是在“祁连山环境污染案”进入公众视野后,也引发了更多人对于行政立法违法问题的思考。行政立法涉及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果不对法制机构的权力加以规制,将很有可能导致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利益受损。法制机构责任追究制度的构建非常必要且十分迫切,行政系统内外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也亟待完善。基于此,笔者提出构建法制机构责任追究制度设想,分别从内部责任制度的构建和外部责任制度的构建两个角度来分析法制机构责任与行政机关责任之间的各种联系。在列出我国当前对行政立法的规制制度后,简要分析了其中的不足之处。然后在制度构建部分将责任进行分解,从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性质、追责的主体、追责的程序、责任的救济方法以及责任的内容全方位深入剖析。法制机构的责任主要是一种内部责任,因为法制机构的身份限制让其无法承担外部责任。所以这时就需要行政机关来对外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主要发生在对外造成财产损害之时,主要是一种国家赔偿的责任。关于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三种学说,笔者也对这三种学说进行了分析,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得出的结论就是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外部责任,对造成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本文就是围绕着内部责任与外部责任展开讨论的,内部责任是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是法制机构的责任。2018年政府组成机构改革之后,法制机构相继与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合并,行政立法责任问题也会发生一定的改变,笔者对此也作出了相应的解析。而《政务处分法》的制定可能也会让责任的内容与承担方式发生一些变化,笔者期待着《政务处分法》的颁布。构建法制机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主要责任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对于防止行政立法违法,健全行政立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群众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更是意义非凡。也唯有如此,才能不断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使行政立法体系走向科学化与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