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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结构化融资工具,存在流动性等风险,但并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其积极作用。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任何事物都存在其两面性,对于资产证券化这个金融创新应该辨证客观的看待,正确的做法是:在发挥资产证券化积极作用的同时,进行必要的监管,防止其风险的发生。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是资产证券化在证券化客体上的一次深化,对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具有重大的意义。由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与一般的资产证券化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其监管亦有存在一些不同之处,而当前对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的研究相对较少,本文以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监管为研究中心,共分四章,分别从知识产权资产证化的理论基础、监管模式、监管内容和我国的监管完善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第一章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进行概述。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以资产证券化为基础,国外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上已经相当普遍,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操作也多有实践。本章讨论了知识产权资产的可证券化问题及其特殊性,并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保护和风险防范两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对国内外现有的政府主导型监管和自律主导性监管进行了阐述,分析了彼此的优缺点,在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法律监管体系的理念选择和基本原则、模式选择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三章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中最重要的SPV监管、真实出售监管、信息披露监管进行了论述。其中,SPV的监管涉及SPV的设立、SPV的运作、SPV的解散和注销三个方面;真实出售监管从真实出售的标准谈起,对知识产权资产真实出售问题进行了探讨;信息披露监管部分包括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信息披露监管的具体内容。第四章在借鉴国内外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当前证券监管体系在运用于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时可能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的不足、监管机构定位偏差、自律组织作用未能较好发挥、信息披露等问题。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文章提出了对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体系构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监管立法、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的完善。整篇文章的思路是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解决问题。对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与特殊性进行了分析,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有的证券监管体系,为我国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监管提出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