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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我国的犯罪圈进一步扩张,这与我国刑法立法指导思想的转变和社会发展的现实状态紧密相关,并与当前国际上刑法立法趋势相一致,适度的犯罪圈扩张是合理的,是我国未来一段时期内应当坚持的立法发展趋势。然而犯罪圈的过度扩张会侵蚀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使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失去平衡,同时扩张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刑法立法及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司法适用中的困难,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因此,犯罪圈扩张应当是适度的,仍需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并且不断提高刑法立法技术,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进而规避犯罪圈扩张中可能引发的弊端,为我国犯罪圈的适度扩张保驾护航。 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有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我国犯罪圈扩张的背景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我国刑法立法指导思想发生了转变。首先,建设法治国家要求限制行政权,扩大司法权的适用。其次,消极的刑法立法观逐渐转变为积极的刑法立法观,发挥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功能。再次,刑法结构逐渐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优化刑法结构要求严密刑事法网。最后,我国刑事政策由“严打”向“宽严相济”转变,构成刑法修正的直接政策驱动力。第二,我国社会现实背景。首先,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尖锐。其次,风险社会的来临也是我国必须面对的挑战。最后,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将其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中也必然导致犯罪圈的扩张。 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九)》体现的犯罪圈扩张的现状。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首先,增设新罪。这次修正增加了20个新罪名,主要涉及网络犯罪、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和诚信犯罪。其次,刑法介入早期化。增设危险犯,从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预防。针对部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将相应的预备行为予以实行行为化,帮助行为予以正犯化。最后,扩大原有罪名的入罪范围。主要表现为增加行为方式;通过修改犯罪的构成要件,删除情节性的要求来降低入罪门槛;废除个别罪名中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扩大处罚范围。 第三部分: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合理性分析。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问题:第一,犯罪圈扩张并非我国独有,是现在国外的刑法立法趋势,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为代表予以介绍。第二,犯罪圈适度扩张适应我国特定的社会背景。我国进行犯罪化而不是非犯罪化是根据社会发展做出的合理选择。首先,西方进行非犯罪化有着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其次,中西方存在不同的立法模式和社会现实背景。这些导致非犯罪化在我国的适用空间有限。第三,犯罪圈的适度扩张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首先,我国统一刑法典和“定性+定量”的立法模式限制了入罪范围。其次,刑法谦抑性不应片面理解为对立法者的制约,也应贯彻于司法实践中。最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易变性,刑法谦抑性的内容随时代发展而变化。 第四部分:我国犯罪圈扩张可能引发的弊端。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第一,犯罪圈扩张可能导致的立法上的困境。犯罪圈扩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罪名虚置的情况,浪费立法资源。大量轻罪入刑导致刑法易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界限不明。第二,犯罪圈扩张可能引发的司法实践中的困境。犯罪圈扩张会导致犯罪案件急剧增多,犯罪人数大量上升。不仅增加了司法成本,加重司法压力,而且加重犯罪人标签效应与前科株连效应,使犯罪人难以回归社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第五部分:我国犯罪圈适度扩张的完善对策。该部分主要阐述了三个方面:第一,适度扩张犯罪圈仍要坚持刑法谦抑性原则。首先,警惕情绪性立法。面对情绪化民意和舆论的施压应冷静理性对待,设立或者修改罪名应考虑适用刑罚是否有效,是否对公民基本权利造成不利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其次,避免过度的道德性立法,能够入刑的道德应当是为了维护社会正常有效运行而必不可少的,并且要求其从思想层面外化为具体行为。第二,注重提高刑法立法技术。首先,提高立法逻辑性。在增设、修改、删除罪名时注意不同罪名之间、同一罪名的不同行为方式之间没有矛盾冲突。其次,对刑法进行犯罪分层,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建议我国采用二分法模式,将犯罪分为轻罪和重罪,并建立轻罪制度,设计与轻罪配套的实体和程序措施。最后,犯罪圈的扩张不反对个别行为的出罪,入罪与出罪是刑法的一体两面。第三,完善相关配套的制度。首先,完善刑事速裁程序。扩大该程序的适用范围、明确不公开审理的内涵、加强保护被害人权利。其次,优化刑罚适用方式。在犯罪圈扩张的同时优化我国的刑罚体系,扩大罚金刑与资格刑的适用,实现刑罚轻缓化。同时要改进社区矫正制度,实现其与刑罚的合理对接。最后,建立前科消灭制度。系统性的前科消灭制度要求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同时注意对已经过了查询期限的“犯罪记录”进行隐私保护,促进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