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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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维沙伊·玛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在《体面社会》( The Decent Society)一书中,从社会非正义的角度全面阐释了体面社会的理论。玛格利特认为体面社会的核心原则是社会制度不羞辱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他以“不羞辱”为出发点,关注制度对人造成的心理伤害,力图在制度与人、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规范,即通过“不羞辱人”去构建一个体面社会。玛格利特的“体面社会”理论不仅对解决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的不正义和羞辱现象具有借鉴意义,而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正义事业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借鉴意义,所以,有必要对玛格利特的“体面社会”理论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基于此,本论文的研究一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了玛格利特提出“体面社会”理论的原因,主要包括其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的思想渊源以及玛格利特的个人经历等。鉴于玛格利特有生活在巴勒斯坦和以色列边界的生活经历,了解到巴以冲突给人们带来的灾难,意识到荣誉和羞辱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位置,所以他认为追求体面社会的理想已经十分紧迫。玛格利特的“体面社会”理论还受到了许多哲学理论的影响,奥威尔社会主义关于平等的人类社会思想推动了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对个人自由平等的强调;罗尔斯对分配正义的关注促进了玛格利特对个人基本权利的关注;霍耐特关于“人类尊严的承认是社会正义的中心原则”直接影响了玛格利特的“体面社会”理论。由于玛格利特相信抑恶和扬善之间极不对称,并且玛格利特认为体面社会的第一原则不是做什么,而是不做什么,所以他认为消灭羞辱比表示尊重更加重要。
  第二部分梳理并总结了“体面社会”理论的定义及其相关的概念。“羞辱”作为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的起点,“体面社会”理论主要是围绕“不羞辱”、“权利”以及“荣誉”的概念展开的,因此玛格利特将体面社会定义为是不羞辱人的社会、不侵犯人们权利的社会和给予人们荣誉的社会。要想厘清“体面社会”的概念,必须要将其与相关的“文明社会”、“正义社会”和“福利社会”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玛格利特认为文明社会不一定是体面社会,因为文明社会作为一个微观伦理道德观念,主要关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而体面社会作为一个宏观伦理道德观念,则关注的是整个社会的正义状况。正义社会与体面社会也不尽相同,正义社会与体面社会都关注分配问题,但正义社会关注的是基本物质的分配,而体面社会关注的是如何分配权利才不会使人民感到羞辱。玛格利特认为福利社会不是体面社会,因为福利社会带有羞辱人的性质。
  第三部分梳理概括了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的实现途径,主要包括个体层面、社会层面和国家层面三个方面。个体处在社会之中,个体的生产生活都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个体唯有树立互不羞辱的思想意识、遵循自由平等的行为准则以及避免个人隐私的侵犯才能为体面社会的实现贡献一份力量。社会通过制度、道德、伦理等规范将个体纳入其中,并通过体面的社会制度来保证个体获得的自由平等的权利,使得社会处于平稳的发展中,从而促使体面社会的实现。国家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等手段,将个人意志与社会规范集中在一起,力图调节个体间的矛盾,创造和谐的体面的社会秩序,从而实现国家的尊严和社会的体面。
  第四部分通过对前文的反思,分析了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的贡献、不足以及对目前中国的现实意义。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中的一些重要观点为解决福利社会羞辱性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思路,为正义批判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崭新的视角,并且拓宽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野和问题域。对于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的不足,我们需要进行反思。站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上来看,玛格利特的“体面社会”理论忽视了人的存在的物质性,忽视了对个人自由的强调,并且体面社会理论存在内在的逻辑矛盾,实现起来具有困难性。玛格利特“体面社会”理论对于目前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解决城市新移民市民化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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