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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许可侵权行为中,除直接相对人以外,到底什么情形下、什么样的人,才能获得行政赔偿救济?这些问题存在诸多不清与争议;对此,提出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概念,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是指在行政许可的作出、变更、延续、撤回、撤销等过程中,许可行为间接针对的,或受许可结果影响的,并存在利害关系的,许可机关和许可申请人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许可中使用“间接相对人”概念取代“第三人”概念具有诸多优势:更有利于理清行政管理关系、更有利于法律救济的及时切入、更有利于认定许可间接相对人的原告资格、更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具有诉的利益是许可间接相对人享有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资格的核心决定要素;这种核心决定要素在各国表现为:美国“事实不利影响”标准、英国“足够利益”标准、法国“个人利益”标准、日本和韩国“法律上利益”标准、德国“法定私权利兼例外”标准、中国“合法权益”标准;我国应借鉴日、韩标准,把许可间接相对人享有行政赔偿请求资格条件放宽到“法律上利益”遭受相关许可行为侵犯即可。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实现行政赔偿请求权益受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因果关系是影响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实现行政赔偿请求权益的因素之一,只要许可行为与引起许可间接相对人受损的“最近原因”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可认定许可行为与许可间接相对人受损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中断可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消灭,“法律上利害关系”对于因果关系认定极具参考意义;其次,归责原则是影响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实现行政赔偿请求权益的因素之二,对许可间接相对人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应区别不同的情况而对待:一般情况下适用违法归责原则,渎职间接侵权情况下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共同恶意侵权情况下适用过错加违法归责原则;再次,赔偿范围是影响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实现行政赔偿请求权益的因素之三,对许可间接相对人的行政赔偿范围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国家应对其哪些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在有不同主观过错的致害行为中,分别应承担多少份额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的哪些损害应得到赔偿。行政许可间接相对人受损获赔的现实情形主要有四种:首先,在越权许可致间接相对人受损的情形中,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不可能成为越权许可行为侵犯的许可间接相对人,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能成为越权许可行为侵犯的许可间接相对人;其次,在违法作出许可决定致间接相对人受损的情形中,违法作出“自由裁量行政许可”,许可机关的赔偿责任视归责原则而定。无论许可机关的法定义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只要许可决定违法,那么给许可间接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其都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许可机关与申请人恶意串通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在许可监管缺位致间接相对人受损的情形中,行政赔偿责任应考虑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形;最后,在许可撤销致间接相对人受损的情形中,撤销许可时,不但要权衡被许可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被许可人利益与许可间接相对人利益的大小,还要权衡公共利益和许可间接相对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