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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为实现公司利益,对公司所负的一项给付义务,它既是出资人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获取收益的前提,也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基础。股东出资包括货币财产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出资关乎公司的设立、发展、存废,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货币财产出资运用比较普遍、广泛,存在的问题相比非货币财产出资要少,本文主要就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问题展开讨论。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处于不断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之中,《公司法》的不断完善,逐步明确了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范围,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不仅活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完善了我国的公司设立的出资制度,更好的解决了非货币财产出资中的实务问题。本文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概念、特征入手,通过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简单介绍了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结合案例,着重分析了法律规定的几种传统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利弊,引入典型案例,对当前出现的新型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做了一定的分析,通过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类型的分析,发现我国现行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存在能用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狭窄、法律暂未赋予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法律地位、非货币财产出资易导致瑕疵出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不完善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存在缺陷等几方面的问题。针对这些弊病,作者拟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从立法上确定新型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地位;2、加强追责制度,严防瑕疵出资;3、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制度;4、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验资制度;5、给予出资人自由约定的空问,由协议约定出资财产。为完善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扩大可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作者通过对概念、特征的理解,对国外相关制度的梳理,剖析了我国《公司法》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这一制度尚存在的弊端和不足,并从立法、监督等多角度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