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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对“政府举债的信用机制—兼析近现代中国政府举债的信用激励、约束”主题的究讨:
第一章探析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思想机理,对国内外经典作家对信用机制问题的相关思考,择要予以述析,并据以提炼启示,期以此为以后诸章围绕论文主题的递进分析,提供一个兼具学说文献背景、理论脉络基础定位的参考。
第二章剖析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经济基础,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政府职能与政府举债的必要性、可能性及政府举债的产生和发展。一般而论,一国政府的主要职能就是为其国民福利提供劳务化与物化的公共品——资源配置的保障,惟其如此,该国政府的履职能力才能获得该国公众的认同,其履职的地位即作为执政者的地位才能由此得以确立并得以巩固。
第三章论析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制度基础,对政府举债目的、政府举债信用机制凭以建立的制度基础、一定制度基础对政府举债信用机制功能释放产生的影响诸问题予以究讨。给定财政赤字,一国政府为有效运作行政而选择举债筹资;有效运作行政既是一国政府举债筹资的直接目的,亦是一国政府举债筹资的利益激励。从政府产生、存在的公共选择基础分析,一国政府产生、存在及持续存在的基础条件乃是在公众对政府职能供给具有不可或缺的需求,而政府职能的供给当以政府的收支营运作为经济保证。经济制度是有关经济行为主体参与经济运行并影响经济运行中经济主体行为、兼具激励约束功能的规则系统;它是具有渐进、持续、承启变迁特征的以产权界定为基础、整合经济行为主体经济关系的规则集。经济制度的具体存在形式可以区划为:非市场经济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作为以产权界定为基础、对经济行为主体行为兼具激励、约束功能规则集的经济制度,其以非市场经济制度或市场经济制度具体存在形式构成一国政府(无限政府或有限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经济制度基础,亦即一国政府举债公众信任的经济制度基础。一般而言,一国经济制度究属何种形式乃由一国经济增长进而经济发展程度所决定。给定一国经济增长进而发展所决定的经济制度,一国政府所处经济制度基础将对其举债产生极大的影响。给定举债政府所处经济制度基础,欲深入剖析该政府举债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问题,有必要依据职能定位将举债政府具体界划为无限政府与有限政府。
第四章剖析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法理基础,旨在从政府举债的法理基础构成及其对政府举债的影响角度,论析宪法与政府举债、宪政与政府举债的关系问题。给定一举债政府所处经济制度基础条件,无论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治运政的无限政府举债,抑或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治运政的有限政府举债,它们均有支撑信用激励、约束机制的外在制度安排保护债权人利益(产权)的立法。质言之,政府举债信用机制尚受制于一定的法理基础。一国政府举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为一定的法理基础所支撑,而一定法理基础所以能够支撑一国政府举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乃因其具有特定的功能。当我们将具有普适性的法律功能定位置于举债信用机制框架时,所谓举债信用机制的法理基础即法律基础功能,无疑即是以对各信用主体(尤其是债务主体)信用行为具有约束(激励)导向力的信用规则为各信用主体利益(尤其是债权在主体的利益)提供秩序保证。
由明晰政府举债信用机制法理基础构成而认知政府举债信用机制法理基础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在此将政府举债信用机制法理基础构成具体而微地界定为公法中的宪法。思考宪法规定特定行为主体权力(权利)问题,由宪法定义把握宪法的功能定位的确不失为一种颇具效率的思考路径选择。近代、现代宪法所确立的诸种具有承继性的原则使我们确信:宪法具有授予权力并限制权力的双重功能,其具体表现乃是限制国家(以政府为代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尤为重要的是,给定其他条件,一般而论,宪法对国家(政府)权力的限制,其本身即直接涉及甚至这本身即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在政府举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功能释放主题下思考宪法的功能问题,立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判断,关注作为产权构成要件之一的公民财产权,关注一国公民作为个人其权利(如财产权)的宪法保障,质言之,在政府举债信用激励、约束机制论题下凸显宪法功能,我们于此着力强调的乃是:国家权力的行使旨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于权力行使中损及公民权利。
如果说一国的宪法仅是在文本层面对特定行为主体的权力(权利)做出规定,那么,这一宪法文本规定的有效实施却必须依赖一国宪政—法治的切实运作支撑。宪政即一国政府依宪运政。依宪运政的宪政乃是依法运政的法治的根本。
今人视作社会秩序与人类价值的法治,其凭以构造的基本观念乃在主张一国政府政治权力的运用当以法律为基础并处于法律约束之下,给予公民自由权免受权力机构任意干预的保护须有相关实体性与程序性制度安排。无法治即无可予置信的宪政,法治是宪政践行的至上标志,而限制政府权力构成宪政—法治的重要内容。
宪法是一国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法理基础构成,而具有限制政府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功能的宪法却必须凭借宪政在法治条件下才能够证明其作为元规则的定位。择定政府举债信用机制法理基础的宪法构成视角,可以判断,法治条件下,一国政府举债守信用的激励、反信用的约束机制,要之,一国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功能释放状况,其绩效取决于该国宪政机制的功能释放状况。质言之,取决于该国政府能否并在多大程度上在宪法对其做出的权力规定边界内依照法治运政。
第五章论析政府举债的信用机制,即政府举债守信用的激励、反信用的约束机制问题。该章拟以前面诸章的论析作为奠底,从信用及其激励、约束机制一般分析切入,论析政府举债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问题。
第六章述析近现代中国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经济制度与法理基础。
古代中国的封建经济制度,从根本上说,实际上属于自给自足的、封闭的、由封建国家凭借强制手段操作资源配置(专制的)的菲交换经济—非市场经济制度。古代中国封建专制经济制度—封闭的非交换经济,在近代,由于列强“强迫中国人民接受鸦片”而被动开放,这一被动开放在破坏、解体既有封闭的非交换经济基础的同时,也启动、促进了古代中国经济制度向近现代中国经济制度的被动转型。近现代中国经济制度乃是在被动选择条件下也就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化条件下,逐渐由封闭的非交换经济向开放的交换经济—市场经济转型的经济制度,它构成近现代中国政府举债信用机制的经济制度基础。
第七章述析近现代中国政府外债举借中的信用激励、约束,即其守信用的激励、反信用的约束。本章从信用激励、约束视角,对近现代中国政府(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外债举借问题予以论析,或者更准确的说,对近现代中国政府外债举借中守信用的激励与反信用的约束问题予以论析。
给定近代中国被动开放转型的特定经济制度条件,清政府这一看似宜归类于不可置信者的债务人,却是列强通过苛刻条件的授信并因此最能搏取其所觊觎利权的可操控的债务人。但是,当清政府的运政因辛亥革命的冲击而倍增不确定预期时,那些纷争对清政府授信权利的列强其忧虑即复归于本能的债权保全。颇具启示的是,当此之时,在被动开放条件下失去自主自愿地选择信用构造的债务主体,由于陷入生存危机,反而因此具有了针对其实施超经济强制要挟约束的债权主体的反强制要挟约束的能力。
一国经济发展中,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其政府执政的更迭变迁,都会使后起的替代者面临业已被替代的前任政府所留下的债务及如何处置这类债务的棘手问题。这之中,尤以外债为甚。对于后起的替代者而言,前任政府有外债留下,这属于一个无可回避的客观事实。一般而论,后任政府处置前任政府遗留的外债时,遭遇到守信用的激励与反信用的约束。在被动开放条件下替代晚清政府执政的南京临时政府,其后的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均曾遭遇必须以承认偿付前任政府所未及清偿的债务作为条件,借以换取列强债权主体对其执政的认可或者对其执政的资金扶持,并因此遭遇来自列强债权主体的信用激励、约束。
第八章对近现代中国政府内债举借中的信用激励、约束,即对其守信用的激励、反信用的约束进行描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