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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的主题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个核心关系轴下探讨基层治理秩序的型塑机理。相较之下,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微观而系统的基础性治理工程,乡镇政权组织是国家权力扎根基层社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载体,乡镇基层政权的实际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国家政权建设及其合法性基础。因此,有关基层治理的观察和研究对于整体性行政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阶段,国家权威在逐步下沉的过程中破坏了传统意义上以乡村精英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整合秩序;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意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重新组织化基层社会秩序,这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的基层治理研究主流观点认为:乡镇基层政权并非是一个典型的科层组织,它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利性价值取向,基层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在正式权力资源之外,调动和融合进更多非正式的本土性社会资源。上述观点厘清了施力于基层治理实践的两种核心要素:源自国家的外源性制度逻辑和源自社会的生成性制度逻辑,从而很好地回应了“基层治理实践为何不是按照制度设计的那样”的问题。由此,本研究关注的问题是:国家通过政权建设是否如愿地在基层社会建构起理性化、现代化的治理秩序?基层治理实践的“实然”状态是怎样的,以及基层社会为何会呈现出这样的治理形态?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实然”秩序与行政体制设计的“应然”秩序有着怎样的差异?基层治理秩序与科层体制和基层社会又有着怎样的关联?本研究以新制度主义、场域、惯习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建构“组织场域—制度逻辑—内生性秩序”分析框架,用以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场域、治理逻辑以及治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分析框架之中,“组织场域”是指由聚合在一起的组织所构成的一个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它是“制度逻辑”的实践空间,具有客观性、独立性以及社会历史性等核心特征,基层治理场域主要是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治理领域;“制度逻辑”是社会行动者在“组织场域”中遵循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和原则的集合,它为治理实践提供各种依据和合法性基础;“内生性秩序”是社会行动者在“实践”中创造的产物。社会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秩序建构的过程,治理秩序具有自生自发性、局部性以及权变性等特征。借助上述理论框架,本研究选取湖南省湘西州S县W镇政府作为实地田野调查点,通过对诸多治理实践的描述和分析,阐释转型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影响要素及其型塑机理。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序列的最基础部分,其职能设置、资源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等结构性特征必然受到国家宏观政治制度和科层管理体制的影响和规约。国家及上级政府确立的组织结构和规则体系不仅从根本上赋予了基层政权以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基础,同时为其治理实践提供了各种依据和资源。具体来看,乡镇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处的结构性位置,决定了其“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角色定位和行政职能;国家分税制改革以及财政运作模式决定了乡镇政府的资源禀赋是相对微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治理权威和行动能力;压力型体制中国家层面采用“高指标”与“乌纱帽”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督促乡镇政府全力投入基层行政过程之中,以期达到科学、高效治理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层面旨在通过科层体制内的诸种制度性安排来规约基层行政过程,进而保障治理实践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同时,乡镇政府是一个深入基层社会的行政组织,那些精当地结合了当地社会既往经验、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的治理惯习对基层治理实践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惯习是预估行为收益和选取行为策略的重要依据,治理惯习帮助基层行政者更好地把握并自动匹配相应的治理情境,进而生成相对稳妥的治理策略。同时,治理惯习使基层行政避免了由于过于强硬和不近人情而遭到来自于基层社会和民众的反抗和责难,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基层行政过程的社会合法性基础。从基层治理实践来看,基层治理场域是一个充斥着多种要素的角力场,其中既有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等外源性要素,也有来自于基层社会的乡规民约和公序良俗等生成性要素,这些要素之间彼此相互竞争、冲突、叠加,并且共同作用于基层治理实践过程,并由此催生了诸多基层治理领域“名实分离”现象,这构成了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情境的常态。由此可见,基层的治理实践呈现出一种权变性的特征,这种权变性赋予基层行政以相当的弹性和空间,基层治理过程中可以整合多重组织目标、诉诸多套规则体系、运用多种治理策略,以缓解和平衡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之间巨大的张力。在此基础上,在基层治理场域之内生成并塑造了 一种既不同于国家设计规划下的整体性治理秩序,也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基层治理秩序。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旨在强调:第一,通过对乡镇政权权力运作的诸种影响要素及行动逻辑的考察可知,国家力图建立的现代化公共治理秩序尚未在基层社会得以确立,基层治理场域有其独特的治理逻辑和治理秩序。第二,基层治理秩序的提出,并非是基于国家中心论或是社会中心论的流行假设,而是基于一种内源性的解释路径对于局部治理秩序的考察。基层治理秩序不可能完全被国家意图建构的现代公共行政秩序所同化,更不可能从整体性的科层体制中推断出来,它始终是整体性国家治理秩序的部分的、区域性的和权变性的产物。第三,基层治理秩序的型塑过程中充斥着大量“国家”及“社会”的成分,但它却既不是“国家”更不是“社会”的,国家和社会在基层治理场域中卷入了一种渐进性的互为型塑的关系之中。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塑造和重构,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第四,对于多重制度逻辑下内生性秩序的关注,实际上是从制度变迁角度进行的考察,而变迁的方向及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类制度逻辑之间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