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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riad案是美国最高法院首次受理与人类基因有关的专利纠纷案件。该案明确分离出的DNA片段是自然产品而不具有可专利性,而合成DNA分子(cDNA)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从而引起了全球范围内人们的极大关注。包括基因技术在内的生物技术是当今颇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的基础。基于生物技术产业高风险、高投入的特殊性,相关专利保护极为重要。本文基于生物技术的可专利性是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基础,尝试从TRIPS协定下可专利性的义务角度加以研究,并着重考察美国的生物技术可专利性立法及实践,以期对我国生物技术领域专利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所启示和借鉴。本文分三章。第一章从TRIPS协定下可专利主题制度入手,分析WTO体制及相关WIPO体制下实体和程序性条约的规定,力图为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寻找国际法依据,并分析WTO成员在TRIPS协定项下的义务,生物技术及与之相关的专利技术的内涵和外延。第二章首先详细分析了生物技术最为发达的美国立法及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然后考察了美国生物技术专利案件的脉络发展,尤其详细评析了涉及人类基因可专利性的最高法院Myriad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专利保护为生物技术专利及基因专利所带来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了基因专利的共享机制。第三章则着眼于我国生物技术可专利性实践,具体分析我国履行TRIPS协定的义务范围及要求,在分析我国历次专利法修改逐步扩大生物技术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生物技术专利的现状,进一步提出针对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