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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之一将会被更广泛的应用在交通运输领域,同时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在未来将会变成人类绕不开的一大难题。自动驾驶汽车内部的人工智能系统具有强大复杂的自动学习能力和自我决策能力。因此,自动驾驶汽车能否被视作产品,以及自动驾驶汽车如果被视作产品且适用产品责任后遇到的一系列困境该如何被解决都值得被研究。本文提到的自动驾驶汽车均是L5级别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即该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能够独立完成所有的操作和决策。第一章,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自动驾驶汽车只有在是客体即是物的情况下才可以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责任。因此为了论证自动驾驶汽车是客体首先需要讨论的是自动驾驶车的法律地位。关于自动驾驶汽车是否具有主体地位,理论上有主体说、客体说、折中说。主体说认为为了方便管理,自动驾驶汽车可以被赋予法律人格且作为民事主体承担责任。客体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在民法的主客体二分的体系上处于物的位置。同时,客体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具有智性,但是不具备人的心性和灵性。另外,客体说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物从被发明出来就作为工具使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工作目的和服务目的。折中说则认为,可以赋予人工智能有限的法律人格。经过对以上三种学说的探索分析,不难判断出,将人工智能产物自动驾驶汽车看作客体是最为适宜的选择,这不仅符合民法的主客体二分体系,也符合自动驾驶汽车作为驾驶工具的工具特性,也符合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没有人的心性和灵性而只有智性的特点。因此,自动驾驶汽车可以作为产品适用产品责任。另外,自动驾驶汽车同时兼具软件、硬件的整体构造也说明自动驾驶汽车本身是客体并且作为产品而存在。第二章,经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判断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当自动驾驶汽车由于自身缺陷而导致交通事故时,被害人可以通过产品责任得到救济。但是,当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去适用产品责任时,会遇见一系列困境。首先,我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之一,不合理的危险这一标准,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导致举证难度大,这也就导致当事人在大部分情况下无法直接证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其次,由于自动驾驶汽车部分产品缺陷的难以证明,也导致了该缺陷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证明难的问题。另外,应对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处理方式除了适用产品责任这一制度方案,理论上还有共同企业责任方案、制造商企业责任方案、新型制造商企业责任方案等替代方案,但是这些替代方案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一定的不足,所以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这一制度方案是较为适宜的选择。第三章,为了解决未来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所遇到的一系列困境,可以重新对现有的产品责任框架进一步的优化。首先,被侵权人在举证产品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可以重新适用消费者的合理期待这一标准,从而可以减轻被侵权人举证负担。同时,需要保留发展风险抗辩事由来鼓励制造商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其次,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极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自主决策能力,这说明自动驾驶汽车人工智能系统内部的算法是极为复杂的。所以,当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发生时,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缺陷和所致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举证难度也是极高的。此时,可以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由制造商来承担证明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从而减轻被侵权人的负担。再者,当前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已经有些过时,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趋势,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需要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以便于对产品缺陷的认定。第四章,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自动驾驶汽车智能化程度会不断的提升。因此,必须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在未来可能会发生不是自动驾驶汽车本身的缺陷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当发生此类事故时,再去适用产品责任或许会有些不合情理,因此在这个时候可以借鉴部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结合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是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危险来源的掌控者,考虑将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纳入机动车一方,让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且在未来共享汽车经济可能将会发展的更迅速,在那时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商和所有人有可能会是同一个主体,所以未来也可以考虑将产品责任和机动车所有人责任合并升级为制造商的无过错责任,并以保险辅助赔偿。以上为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在论证自动驾驶汽车作为客体存在因而是产品之后,对自动驾驶汽车在适用产品责任时将会遇到的一系列困境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部分缺陷标准的判断方法太复杂、部分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难以举证、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外部安全标准不完善在内,提出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责任框架调整方案。关于产品责任框架的调整内容包括在法律上将产品缺陷的不合理危险标准的判断方法具体设置为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且同时保留发展风险抗辩事由,同时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并完善自动驾驶汽车的外部安全标准,这些调整内容对于未来自动驾驶汽车行业的发展甚至人工智能产品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