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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社区矫正试点6年以来,全国已有34.7万人被判处了社区矫正刑,其中17.6万人执行完毕。在试点期间,社区矫正刑有许多监禁刑不能替代的功能及优点。如:它比监禁刑更人道化;更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能给犯罪人更多的人格尊严。从另一方面来讲,社区矫正在刑罚的经济性方面大大优于监禁刑,往往只相当于监禁刑费用的三分之一。但往往任何一种刑罚都是一柄双刃剑,社区矫正也不能例外。众所周知,社区矫正是把犯罪人置于社区内进行矫正的一种刑罚,这就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隐患。如:社区内的居民在观念上能不能接受犯罪人在本社区服刑;犯罪人有没有人身危险性;怎样社区居民知情权之间与处理罪犯的隐私权的关系等等。本文将用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理论来研究探讨社区矫正的利与弊,结合我国的社区矫正实务现状来提出社区矫正目前面临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正文第一部分笔者对社区矫正的相关概念界定进行了比较剖析,并结合刑法学、犯罪学、社会学等理论对社区矫正的对象、性质进行了界定。同时,笔者在该部分介绍了社区矫正的产生及演变。
正文第二部分笔者对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与分析,论证了在我国实施社区矫正这一刑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并通过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刑罚经济性的比较,指出社区矫正的刑罚经济性是社区矫正的根本所在。
正文第三部分笔者介绍了国外社区矫正的发展趋势及特色,阐述了国外社区矫正的优缺点。并总结国外社区矫正的优点联系我国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以解决我国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
正文第四部分笔者介绍了社区矫正在我国的适用现状,总结了在社区矫正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认为应该放宽假释的条件;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并建立一个过渡模式等等。
正文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构想。对我国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学界的几点争论论述了自己的观点。一是关于罪犯的隐私权和居民的知情权孰轻孰重。二是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手段还是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刑种。笔者通过刑法学、犯罪学、民法学等理论对上述两个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